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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和籴粮草:王曾瑜的视角(总第2339期,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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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和籴粮草:王曾瑜的视角(总第2339期,202304)

王曾瑜著:《锱铢编》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


二二、宋朝的和籴粮草


宋朝的和籴粮草与和买绢帛,虽同为两项沉重的民间经济负担,却有所差别。和买绢帛自北宋至南宋初,经历了从定额徵购到定额赋税的演变过程,南宋时虽仍有小的变动,却在大体上已成定制。和籴粮草自北宋初迄南宋末,始终是一项似税非税的经济负担,而并未形成定额。此外,和籴粮草所牵涉的经济关系,也比和买绢帛更为复杂。和籴粮草通称和籴。本文试图对宋朝的和籴作初步的较为简单的探索和介绍。


一、军饷与和籴


宋时和籴可称和市、[1]籴买、市籴、[2]收籴、[3]收市[4]等等。马端临说:“古之国用,食租衣税而已,毋俟於籴也。平籴法始於魏李悝,然丰则取之於民,歉则捐以济民,凡以为民而已,军国之用,未尝仰此,历代因之。自唐始以和籴充他用。至于宋,而籴遂为军饷边储一大事。”[5]这清楚说明,宋朝和籴主要是供“军饷边储”之用,至於“备荒岁”,赈济饥民,[6]则是相当次要的。

宋朝实行募兵制,维持了一支前朝所未有的、庞大而冗滥的常备军,到宋仁宗和宋英宗时,兵籍上登记的兵力编额,达一百十馀万至一百二、三十万人,并以宋廷大部份钱币和实物收入,赡养军队,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史实。据蔡襄在宋英宗初上奏说,当时宋朝粮食年收入为26,943,575宋石,其中两税夏粮和秋粮收入为18,073,094宋石,支出为30,472,708宋石,其中军用为23,170,223宋石;草的收入为29,396,113束,支出为29,520,469束,其中军用为24,980,464束。由於两税收入不足,“所阙粮、草、匹帛,并是见钱和买并课利折科、诸般博买,应副得足”。[7]宋仁宗末至宋英宗初,两税的粮食收入与军用的差额达500馀万宋石,而军用粮草又占粮草支出的大部份,如不实行和籴,无疑是不可能“应副得足”的。

宋朝的粮食产量较唐朝大为增长,但粮食的主要产地是在南方。南粮北调的漕运额也远远超过唐朝,宋太宗时,“岁运江、淮米三百万石,菽一百万石”。[8]後来米又增至“以六百万石为额,淮南一百三十万石,江南东路九十九万一千一百石,江南西路一百二十万八千九百石,荆湖南路六十五万石,荆湖北路三十五万石,两浙路一百五十万石,通馀羡岁入六百二十万石”。[9]这六百万宋石米大部份供应开封京城,小部份供应开封府各县、应天府和拱州,[10]以作军人和官员食用。但因交通条件所限,一般不调运至与辽、西夏接壤的河北、河东和陕西。宋仁宗时,南方驻禁兵为198指挥,北方驻禁兵为1,739指挥,其中开封府京城和各县驻684指挥,京东驻140指挥,京西驻166指挥,河北驻254指挥,河东驻159指挥,陕西驻336指挥。[11]在河北、河东、陕西等重兵集结地区,乡村徵收两税而得的粟麦,完全不能满足“军饷边储”之用,而必须仰仗於大量和籴粮草。例如宋仁宗时,“每年河北便籴粮斛三、四百万石”,[12]河东“十三州税轻”,“二税三十九万二千馀石,和籴八十二万四千馀石”,比两税多一倍以上,“本路恃为边储,理不可阙”。[13]

南宋时,作为正规军的屯驻大兵有四十多万人,连同禁兵、厢兵、土兵、弓手等非正规军约有六、七十万人。南宋後期,在蒙古贵族强大的军事压力之下,军队更是有增而无减。咸淳九年(公元1273年),贾似道上奏说,自“景定元年(公元1260年)迄今,节次招军凡二十三万三千有奇,除填额,创招者九万五千,近又招五万”。[14]在十多年间,兵力编额净增十四万五千人。南宋的兵力固然少於北宋,而土地也比北宋少了约三分之一,至南宋後期,四川又大部残破。为了供应军饷,仍须依赖和籴。

宋高宗时,由于战乱後户籍与税籍紊乱,大姓巨室广占田地,千方百计抗税和逃税,故两税收入减少。北宋时,两浙、江南和荆湖五路上供米四百七十万石,而至绍兴时,“所欠一百万斛有奇”,[15]故尤须仰赖和籴。绍兴十八年(公元1148年),宋廷规定,“临安,平江府,淮东、西,湖北三总领所岁籴米百二十万石有奇”。“浙西凡籴七十六万石:行在省仓三界三十五万五千,临安、平江府场各二十万。淮西总领所十六万五千,湖北、淮东皆十五万石”。[16]行在临安“辇毂之下,供馈至广,岁用粮一百五十馀万石,虽全仰两浙苗米,然所得不过八十馀万石,其馀七十馀万石尽係坐仓收籴及和籴客人米斛”。[17]此外,“四川军粮岁用一百五十六万馀斛,其十三万馀斛岁收,一百三十七万斛籴买”,籴买粮计“关内七十八万石,关外六十万馀石”。[18]可见四川军粮绝大部份依靠和籴。

除了军士用粮外,马料和马草亦须和籴。“行在诸军马草,每年计三百六十万束,每束户部降本钱百文,下浙西漕司于诸州收买”。[19]南宋马料一般都用大麦,四川“置场籴买,岁用大麦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斛”。[20]临安驻军的马料,也“以其数和籴于民”。[21]

总而言之,和籴粮草在宋朝的财政收支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实为军饷边储之所繫。特别到南宋後期,“土地日蹙,赋入日少,恃和籴以足糗粮,倚造楮以为泉货”。[22]和籴粮草与滥印纸币,成了宋廷弥补财政亏空,苟延残喘的主要经济手段。宝祐五年(公元1257年),程元凤说:“去岁所籴,视宝祐三年以前,多三分之一。”[23]反映当时的和籴额不断增加。


二、官府的籴本


宋朝和籴制度十分复杂,有各种名目,实际上表明籴买粮草有多种多样的方式。如果大致分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官府置场和籴,招徕商人和富豪出售粮草;二是实行抑配徵购。

宋代商品经济较唐代有很大发展,和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是当时商品经济发达的一个侧面。官府和籴粮草,需要有“和籴本钱”,[24]简称“籴本”。[25]置场和籴一般可谓是名符其实的和籴,因为如果没有赢利,商人和富豪是不会向官府出售粮草的。例如宋仁宗宝元时,“收买秆草一千万束,行人估定每束一十三斤,末等价例一十九文”,结果皇帝“诏令三司特更添五文”,另外又“依旧例更支脚钱五文”。[26]每束草包括运输费(脚钱)在内,共支二十九文。至於抑配徵购固然有“名虽和籴,其实白夺”的情况,[27]而在不少场合,也多少要支付一些籴本。

研究官府籴本的演变,对于了解宋朝和籴的性质,宋朝的财政史,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宋太祖时,已在“缘边和市军储”,[28]但籴本的具体内容不详。司马光说,宋太宗“平河东”,“戍兵盛众,命和籴粮草以给之。当是时,人希物贱,米一斗十馀钱,草一围八钱”,後物价上涨,“或更折以茶,布”。[29]此外,因与辽作战,“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始令商人输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谓之折中”。[30]可知当时作为籴本者,不但有钱币,还有茶、盐、麻布之类,实际上是以物易物。

和籴粮草,作为商品交换,或是由官府直接支付钱货,或是以文券、钞引之类为中介凭证,由商人往外地领取钱货,以节省官府的运输负担和损耗。这两种方式都为後世所沿用。以钞引间接支付的方式,又牵涉到十分复杂的茶法、盐法等等。

北宋中期,和籴粮草的记述更多,官府支付的籴本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铜钱:宋真宗天禧四年(公元1020年),“出内藏钱七万贯,付京西路市军粮”。[31]宋仁宗天圣九年(公元1031年),“又出内藏库缗钱五十万,河北市粮草”。[32]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出内藏库钱一百万,下河北市籴军储”。[33]

二、铁钱:北宋时,陕西与河东为铜钱和铁钱兼行地区,四川为铁钱行用地区,并以铁钱为本位,发行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宋仁宗天圣时,为鼓励四川客商在陕西一些州军“入中粮草”,规定可由官府“出给交抄,於四川益州或嘉、邛等州请领铁钱及交子使用”。[34]

三、交子:除了上引记载外,如宋仁宗庆历七年(公元1047年),“取益州交子三十万,於秦州募人入中粮草”。[35]

四、银:宋真宗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诏出内库银三十万两付三司,送天雄军博籴军储”。[36]宋仁宗景祐四年(公元1037年),“诏三司出银十五万两下河北路,绢十万下河东路,助籴军粮”。[37]

五、珠:宋仁宗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出内库珠,易缗钱三十万,籴边储”。

六、丝织品:当时以丝织品和籴粮草的记载不少。如宋真宗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出内府绫、罗、锦、绮,计直百八十万”,“赴河朔博籴斛粟,盖乘其丰稔,以资军实”。[38]宋仁宗天圣元年(公元1023年),“出左藏库绢十万,下陕西缘边州军市籴粮草”。[39]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留四川上供紬、绢十万,於环、庆等州博籴粮草”。[40]

七、丝绵:宋仁宗景祐四年(公元1037年),“出内藏库紬、绵五十万,下河北、陕西路市籴军储”。[41]皇祐五年(公元1053年),“出内藏库缗钱十万,绸、绢二十万,绵十万,下河北助籴军储”。[42]

八、麻布:宋真宗景德时,京西转运使郑文宝“请自京给大方茶并晋、绛州布七万匹,付辖下州军,依河东例和籴军储”,未获批准。[43]宋仁宗景祐元年(公元1034年),“出布十万端易钱,籴河北军储”。[44]麻布作为比较低级和粗糙的纺织品,一般价值不高,故除了如河东那样,抑配民间,强行徵购粮草外,往往只能在“易钱”後,方才得以作为籴本。

九、盐:宋真宗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梁鼎说,“陕西沿边所折中粮草,率皆高抬价例,倍给公钱”,如在镇戎军,“颗盐十八斤十一两止易米一斗”,“颗盐十三斤二两止易粟一斗”,“颗盐十二斤十一两止易草一束”。[45]这是因为不“高抬价例”,商人和富豪便不肯入中粮草。宋仁宗康定前,“陕西旧於沿边秦、延、环、庆、渭、[原]、保安、镇戎、德顺九州军听人入中粮草,算支解盐”。[46]除解池颗盐外,宋仁宗康定时,“诏商人入刍粟陕西并边,愿受东南盐者,加数与之”。[47]可知东南末盐亦充籴本。

十、茶:宋真宗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梁鼎说,陕西镇戎军折中粮草,“茶一斤止易米一斗五升五合五勺”,“止易粟一斗五升〔五〕合七勺”,“止易草一束五分”。[48]宋仁宗时,“客人将陕西、河北入中、便籴粮草交抄,贴纳钱物,算射茶货”。[49]可知茶也可作为官府的籴本。

十一、矾:宋仁宗时,“河东矾积益多,复听入金帛、刍粟,刍粟虚估高,商人利於入中”,“矾之出官,为钱二万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50]

十二、香药、象牙、犀角:象牙、犀角之类为外洋舶货,北宋时实行禁榷,因积贮甚多,也作为籴本。早在宋太宗末年,“西北宿兵,募商人入刍粟,度远近,增其虚估,给券,以茶偿之,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象齿”。如乾兴元年(公元1022年)的“三分法”,规定为“茶引三分,东南见钱二分半,香药四分半”。[51]这种以各类物品搭配,充作籴本的办法,在宋时甚为流行。

总的说来,到北宋中期为止,官府的籴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於茶、盐之类禁榷物资,交子在籴本中所占比例肯定不大。当时交子币值稳定,购买力有时甚至高于铁钱,却开了後世广泛行用纸币的先例。如珠、麻布之类,是兑换成钱币,以充籴本,这与钱币、交子等直接支付民间,也有所不同。

宋神宗时,籴本的构成有所变化。除了继续用钱、绢、银、茶等等充籴本外,如度牒、官告之类也开始作价充籴本。度牒是僧道的凭证。自宋神宗即位的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始鬻度牒”,“赐陕西转运使度牒千道,籴榖赈济”。[52]一道度牒“熙宁之直,为百二十千”,[53]而至元丰时,“每道为钱百三十千”。[54]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宋神宗“赐秦凤路都转运司度僧牒二千,试监主簿、斋郎、州助教敕牒三百,变置籴本”。[55]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赐广南西路转运司度僧牒二千,籴宜、融州军粮”。[56]

宋时也有所谓纳粟授官,如监主簿、太庙斋郎、州助教之类低等官员,往往因出粮赈贷,置办紧急的人工和物料等等而授官。宋真宗时,曾规定在河北、陕西等地“许民输军储”,“依逐等数酬奖”,如“镇戎军、环州、渭州、保安军、延州、原州、庆州千石与本州助教、文学,二千石与出身,三千石与簿、尉、借职,四千石与三班奉职,五千石与诸寺、监主簿,六千石与正字、校书郎,七千石与太祝、奉礼,八千石与大理评事、殿直,九千石与诸寺、监丞,侍禁,万石与大理寺丞、供奉官”。[57]但正式将官告之类折钱出售,充当籴本,还是始于宋神宗时。除了前引记载外,如在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诏赐监主簿、斋郎、州助教告身补牒,共为钱十五万缗,付广南东路转运司市粮草”。[58]又“诏赐坊场钱五万缗,监主簿告、斋郎牒、州助教敕总三十三,为钱五万缗”,付京东西路“籴军粮”。[59]从後一记载看,这些告、牒、敕的价格都约在千贯以上,相当昂贵。

交子、度牒、官告之类与钱、银、绢、茶、盐等等不同,官府实际上未花多少工本,便获厚利。然而交子等也不可不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如滥印滥发,则必然贬值。交子在宋哲宗“绍圣以後,界率增造,以给陕西沿边籴买及募兵之用”,招致严重贬值,以至无法行用。[60]度牒一道,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公元1101年),“增至二百二十千,大观四年(公元1110年),岁卖三万馀纸,新旧积压,民间折价至九十千”。[61]尽管如此,宋廷依然将度牒、官告之类大量充当籴本,藉以搜刮民脂民膏。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诏泛给香药钞并告、敕、补牒、度牒、师号、紫衣,共二百万贯,付河北籴便司,广行收籴”。[62]当时除度牒之外,又出现了师号和紫衣两个新品种。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即北宋亡国前夕,又“预降度牒、紫衣、师号并见钱、新法钞,每路八十万贯,於江西、湖南、淮南、两浙路和籴粳米”。[63]

南宋初年,财政非常拮据,其籴本的构成,例如户部规定:“湖南籴米一十万石,依江西例,每石作四贯四百文,支降籴本四十四万贯,窠名下项:金银五万二千五百贯,见钱交子一十五万贯,总制钱、经制无额钱五万贯,移用钱五万贯,度牒三万五千贯,紫衣一万三千五百贯,师号一万贯,助教敕三万二千贯,迪功郎告四万八千贯。”据此清单,即使官吏对籴本并无克扣,则度牒、官告之类尚占十三万八千五百贯。当时湖南路正值旱荒,“饿殍满野,死亡十有六、七”,“田畴往往荒顿,无人耕种”,“米每升一百馀钱”,即每宋石达十馀贯。[64]浙西“籴买马料,转运司年年降本钱,比私价亦可得三之一,或用乳香,或用关、钞,或用见钱”,遂“为浙西之害”。[65]

南宋前期,籴本的构成出现了见钱交子、关子和会子三个新品种。交子係仿效四川交子,在东南一带充当籴本,除前引记载外,如在江南西路,“和籴米二十万石,其所降籴本,以三分为率,约计一分係新法交子,二分係金银、敕牒等”。[66]宋廷共印行交子约二百万贯,主要作为“和籴本钱”,却无足够的“合用钱本”,能予以兑换,[67]故旋即废罢。

关子是一种可以兑换钱币的票据。《庆元条法事类》卷37《籴买粮草》载绍兴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敕:“应给降过籴本关子,听民间从便使用,即不得辄有减落。如有妄说事端,贱价兑买之人,立赏钱五百贯,许诸色人陈告,其犯人取旨从重断罪。”这项规定旨在保证关子价格的稳定。王廷珪说,“朝廷给降关子和籴,江西每岁亡虑百万缗”,“赍至行在[榷]货务,并给见钱与之”。[68]关子除称见钱关子外,还称所谓一合同关子、三合同关子。[69]宋孝宗初,因“江西累岁丰熟”,“给降空名度牒八百道,榷货务印造三合同见钱关子三十五万贯”,“置场和籴”。[70]淳熙时,“诏户部支降三合同关子一十万贯,应副湖广总领所,量州军事力,均拨收籴”。[71]王师愈说:“无见钱以为籴本,或给官告、度牒,或给三合同关子,或给乳香、茶引,令州县变转现钱,不免强敷之於民。”[72]

南宋时,以铜钱作本位的东南会子是最重要的纸币。会子在籴本中所占的地位,也无疑比关子和交子重要。会子自绍兴末发行後,到宋孝宗时,开始大量充当籴本。如乾道四年(公元1168年),户部建议:“今更不给降度牒、关(关子)、引(末茶引),欲改降新印会子,品搭钱、银,支降本钱一百二十五万贯,每石大约价钱二贯五百文省,收籴五十万石。镇江府一十万石,计本钱二十五万贯:会子一十四万贯,银五万五千贯,见钱五万五千贯。建康府二十万石,计本钱五十万贯:会子二十八万贯,银[一]十[一]万贯,见钱一十一万贯。池州五万石,计本钱一十二万五千贯:会子七万贯,银二万七千五百贯,见钱二万七千五百贯。隆兴府一十五万石,计本钱三十七万五千贯……会子二十一万贯,银八万二千五百贯,见钱八万二千五百贯。”[73]得到宋孝宗的批准。在这次以会子和钱、银搭配的籴本中,会子占56%。在四川,“括兴元、阶、成、西和、凤、文、龙等州民户家业而均科之”,计和籴五十二万石粮,“每石予钱引四道有半,其二分折茶,实给三引,耗费、斛面不与焉”,[74]这是使用当地纸币钱引充籴本。

宋孝宗时,会子的币值虽也有波动,但由于控制了发行量,并采取其他措施,还大体保持稳定。自宋宁宗开禧北伐後,宋廷滥印滥发会子,币值跌落,有时甚至变成废纸。可是宋廷依然大量抛降会子、度牒之类,作为籴本,以搜刮百姓的膏血。如宋宁宗嘉定初,在潭州“攽降[籴]本,係用金银、度牒、官会品搭支还”,至嘉定末,“支拨和籴米本,会子七万贯,度牒一百五十道,每道作八百贯变卖”,“令潭州守臣就本州措置和籴米一十万石”。[75]宋理宗时,江东转运判官徐鹿卿上奏,要求“科拨十八界新会一百万贯,下本路为籴本”。[76]据《至顺镇江志》卷6载,宋理宗时,“因连年用兵,粮食不给,造楮币七、八千万,于两浙、江东、西和籴米八百馀万斛,接济军饷,天下劳扰”。这些数字不一定确切,但用大量会子籴买粮草,则是事实。在开庆元年(公元1259年),“沿江制置司招籴米五十万石,湖南安抚司籴米五十万石,两浙转运司五十万石,淮、浙发运司二百万石,江东提举司三十万石,江西转运司五十万石,湖南转运司二十万石,太平州一十万石,淮安州三十万石,高邮军五十万石,涟水军一十万石,庐州一十万石,并视时以一色会子发下收籴,以供军饷”。[77]共计达560万石之多的军饷,全以当时贬值甚烈的十七界、十八界会子徵购,实际上与无偿强徵相差不多。

自北宋迄南宋,籴本的构成无疑有重大的变化,一方面是钱、银、茶、盐之类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是纸币、官告、度牒之类的比例上升。这表明官府的实际籴本支出愈来愈少,而民间的和籴负担愈来愈重。

然而和籴粮草毕竟与和买绢帛不同,并未演变成为定额赋税。宋廷每年抛降各地的和籴额,须视军饷边储之所需,各地丰歉的状况而定,并未完全形成固定不变的数额。此外,籴本以会子之类支付,虽币面价值与市场价格差距甚大,终究也不能与取消籴本完全等同。如南宋末,贾似道掌政,发行关子,规定十八界会子“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78]实际上,“十八界二百不足以贸一草履,而以供战士一日之需”。[79]可知在某些场合下,尽管币值甚低,尚不能与废纸等同。终宋一代,由于籴本始终未曾取消,故和籴也就多少带一点籴买粮草的性质,如前所述,成为一项似税非税的负担。


三、和籴的各种名目


宋朝各种名目的和籴制度,并非在北宋初即已应有尽有,而是在各代陆续设置,或兴或废。如北宋前期至中期,“市籴之名有三:和籴以见钱给之,博籴以他物给之,便籴则商贾以钞引给之”。[80]这是当时三种主要的名目,其差别又仅限于籴本的不同。今将宋时各种名目的和籴制度分别介绍於下:

一、和籴:“和籴”一词最早含义较窄,仅限於用钱币籴买粮草,後来才逐渐演变成为市籴粮草的通称。如宋真宗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诏河北转运司,今岁河朔大稔,於应通水路州军增钱和籴,务广储蓄”。[81]大中祥符时,宋真宗对宰臣王旦等人说:“夏麦虽稔,至於和籴,当优给其价,仍支见钱,其博籴亦应农民不易。”王旦等人说:“便籴亦以他物准折,与博籴同,农民俱为不便。”[82]宋太宗平河东後,“和籴粮草”,最早也以钱币作为籴本。[83]随着籴买粮草的数额愈来愈大,单纯以钱币作籴本的和籴制度,便愈来愈难以维持下去。如宋仁宗时,“自来河东路和籴粮草,支一分见钱,三分茶”。[84]实际上成了一分和籴,三分博籴,却仍沿用了和籴的旧名。可见和籴的含义由窄变广,正是原来的和籴制逐渐破坏的结果。

二、博籴:北宋时,用钱币以外的各种物品充当籴本的博籴,颇为盛行。宋真宗时,曾“免秦州所逋博籴军粮八千六百九十馀石”。[85]宋仁宗庆历时,“遣内侍赍奉宸库银三万两,下陕西博籴榖麦,以济饥民”。[86]按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诏规定:“每年抛降夏秋色粮草与逐处收籴、便籴、博籴,转运司於州军差官往彼专监入纳者,其粮草及得元抛万数,即优与酬奖,七分已上替日磨勘,理为劳绩,五分已上替日磨勘,与家便近地一任差遣,如只是便籴得数多,收、博数少,并不酬奖。”[87]收籴即是以钱币作籴本的和籴,此诏说明宋廷对博籴的重视,也反映当时便籴易于“得数多”,而“收、博数少”的事实。宋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诏:河北路转运、提举司置场,以常平及省仓岁计馀粮减直,许民以丝、[绵]、绫、绢增价博买,为转运司年计,或俟秋成博籴”。[88]这是官府出售馀粮,换取民间丝、绵、绫、绢之类,以备秋收时又以丝、绵、绫、绢之类进行博籴。元丰时,“熙河等路诸司各置场博籴,或用见钱,或用茶,或用盐钞”,或“兼用綵帛博籴”。[89]既然用钱币或盐钞籴买粮草,也可称博籴,可知当时“博籴”一词的含义也发生变化。南宋初,“给降空名官告,於浙西州军劝诱博籴米五十万石,马料一十五万石”,“依价支还官告、度牒、紫衣、师号”。[90]当时虽亦沿用博籴的旧名,其实已非博籴的旧制。

三、便籴:宋代“俗谓借钱为便钱,言借贷以便用也”。[91]北宋时,便籴、入便、入中、折中等名词,词义比较接近,又有所差别。便籴是指官府以钞引籴买粮草,入便是指商人等纳钱或出粜粮草,领取钞引等类。如宋仁宗时,陕西“收籴、博籴粮草数少,便籴数多”,“盖是监籴官员、使臣不切用心,趁时收、博,致过时却就贵价入便”。[92]入中是指商人以刍粟等物输纳官府,以换取茶、盐、钱之类,而折中是指官府以茶、盐、钱之类折还商人入中的刍粟等。入中和折中往往以钞引之类作交易的中介。[93]

便籴到宋仁宗时,已成最重要的籴买制度,如前所述,便籴粮草的数额往往超过和籴与博籴。宋神宗时,曾布和吕惠卿上奏说:“臣等出使河北,考详边储仰给便籴,自来措置无术,胥吏、专斗厚取贿赂,而又官阙见钱及时收籴。”[94]便籴制虽盛极一时,由於出现种种流弊,往往使官府亏损籴本,故逐步衰落下去。

四、推置:北宋前期至中期,“京东、西、陕西、河北阙兵食,州县括民家所积粮市之,谓之推置”,这种强行徵购的方式,并非“常制”。[95]

五、对籴:北宋前期至中期,主要在京东、京西、河北、陕西等路,“取上户版籍,酌所输租而均籴之,谓之对籴”,当时亦非“常制”。[96]南宋时,四川也实行对籴,“民输米一石,即就籴一石,或半价,或不支,且多取赢”。[97]

六、青苗钱:“陕西籴榖,又岁预给青苗钱”,看来是较早的事。[98]宋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罢陕西预放青苗价钱”。[99]然而事隔不久,李参又“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榖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羡粮”,以解决陕西“多戍兵,苦食少”的问题。王安石的“熙宁青苗法盖萌於此”。[100]然而熙宁青苗法与早先的陕西青苗钱有所不同,陕西青苗钱实际上是籴买粮草的一种方式。

七、坐仓:坐仓是将军人、官吏等吃不完的馀粮返粜於官府。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令诸军馀粮愿粜入官者,计价支钱,复储其米於仓”。[101]但当时实施范围尚限於开封。翌年,王安石领导的制置三司条例司上奏:“检会编敕:军人食不尽月粮口食,并许坐仓粜入官。自来河北、河东、陕西州军少阙省钱,多不施行。欲乞三路如阙见钱,许提举常平仓司坐仓收籴,以备俵散。如合留充军粮支遣,即却令拨充和籴或入中仓。”[102]宋神宗批准此奏。“诸军、班及诸司库务公人”的“坐仓条贯”,是在熙宁前制定的,[103]而在熙宁时才认真实施和推广。元丰时,连广南路的海南岛也实行坐仓制。[104]宋哲宗初,规定陕西一些州军“和籴场仍并用见钱籴买,内坐仓收籴官员、诸军斛斗并召情愿,不得抑勒”。[105]坐仓制的弊端在於“低价抑籴”。[106] 北宋末,李纲说,在陕西关中之地,“有司窘於泉帛,无以广籴”,“又行坐仓之法,士有饥色,其何以战”?[107]南宋孝宗时,司农少卿张宗元建议:“其诸仓收到籴本钱,止籴坐仓米斛,凑足一岁之用,若有馀,则[另]项桩积,以增储蓄。”[108]可知当时坐仓制依然实施而不废。 八、结籴:宋神宗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都提举市易司言:昨遣刘佐体量川茶,因便结籴熙河路军储,得榖七万馀石。诏运致给本路”。[109]据《宋史》卷175《食货志》说,这即是实行结籴制之开端。然而结籴一词颇为费解。据王居卿说:“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当,二也;贸迁物货,三也。”[110]当时粮草有结籴,其他物品有“结买”,[111]应是商人五人以上结成一保,用金银、田地房产等契书作抵押,向市易司赊贷本钱,贩运粮草或其他物品。

宋神宗时,主持市易法的市易司和市易务也从事粮草的籴买工作。如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宋廷“给度僧牒二千,付都提举市易司募人入钱,为秦凤路转运司籴本”。[112]这还是实行结籴制前的筹措籴本。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诏:祁、定州民欠市易、水利、淤田司结籴粮,可止令依常平法,出息二分,纳钱”。[113]按市易法,向官府赊请籴本,半年付利息一分,一年付利息二分,到期无力支还,每月加2%的罚息,对祁州和定州欠结籴粮,改用常平法,应是例外的情况,故由宋神宗下诏规定。实行结籴法後,向市易司和市易务赊请籴本者,不仅有商人,也有官员,商人王震上书说:“结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有经年方输者。”宋廷派人“究治”的结果,总管王君万等人“负熙、河两州结籴钱十四万六百三十馀缗,银三百馀两”。[114]“熙州制置司以官盐钞等物赊借与持服人胡渊等,用结籴为名,贾贩拖欠”。[115]此外,官员鲜于师中、高遵裕等也“违法结籴”。[116]结籴制延续到北宋末。宋徽宗崇宁初,蔡京将结籴制“行於陕西,尽括民财以充数”。[117]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宋徽宗在诏中宣布:“其分籴、结籴、敷籴、配籴更不输纳。”[118]从宋神宗时 “祁、定州民”欠结籴粮的记载看来,结籴制逐渐由商人自愿结籴演变成抑配民间结籴,至北宋末更成为民间一大祸害。

九、俵籴: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宋廷原准备运往澶州和北京大名府一百万石粮,因运费约需三十七万贯,价格昂贵,故改为“岁给[末]盐钱钞、在京粳米总六十万贯、石,付都提举市易司贸易。度民田入多寡,预给钱物,至收成时,令於澶州、北京及缘边州军入米粟麦封桩。候有备,遇物价贵,听籴便司权住入中,借兑支用,须岁丰补还。其市易司所籴如价高,令以渐计置”,谓之俵籴。王安石说,俵籴“可榷河北入中价”,“转之河北,非惟实边,亦免伤农”。[119]但吕惠卿反对实行此制,认为“市易俵籴事”,主持市易司的吕嘉问“必不能[办]”。[120]不管当政者实行俵籴的目的如何,在腐败的官僚政治下,乡村俵籴实际上只能成为民间负担。宋徽宗时,“蔡京令坊郭、乡村以等第给钱,俟收,以时价入粟边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为官吏赏罚”,[121]“行结籴、俵籴之法,尽括民财充数”。[122]完全是强制徵购,甚至出现“榖麦未登,已先俵籴”的情况。[123]

十、兑籴:兑籴是指某个官司籴买粮草,由宋廷或另一个官司支还籴本。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吕升卿建议淮东实行兑籴,“发运司许籴上供米三十万石,与本路阙军粮处,令转运司依价拨还”,得到宋神宗批准。[124]宋神宗还在对环庆路安抚使楚建中上奏的批示中说:“本司无见粮,即计会转运使兑籴。”[125]司农寺言:“江东、淮、浙灾伤,当赈籴。闻江南西路榖稍贱,乞遣知咸平县、殿中丞吴居厚计置,及于荆湖路兊籴应副。”得到皇帝批准。[126]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诏:淮南路常平司於二麦丰熟州军及时兑籴出散,不得积留,以致陈坏”。[127]元丰时,蹇周辅上奏说:“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自来所计置粮榖,并散在缘边及近里州县,其间七分白米,然各去定、瀛州远,难运入新仓。今缘边州军阙米,转运司见收籴。乞以此米兑籴於逐司,令还价钱。却令措置籴便司依旧籴九分白米。”宋神宗批准此奏。[128]宋哲宗初,反变法派废罢青苗法,“户部乃请令转运司更不收籴年计,止将常平[斛]斗兑籴”。[129]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淮南、河北、京东、京西、府界今岁夏麦丰熟,榖价甚贱”,宋廷规定由各路提刑司“令州县比市价添钱收籴,向去有价或不亏元本,便许变转兑籴”。[130]在宋徽宗和南宋时,也依然实行兑籴制。[131]

十一、寄籴: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权三司户部判官皮公弼言:乞河北便籴司於大名府等处差官置场,寄籴斛斗”。宋神宗批准此奏,并规定“今後令便籴司相度,如合寄籴,即一面施行”。[132]当时在边远地区,由“商人入中,岁小不登,必邀厚价,故设内郡寄籴之法,以权轻重”。[133]元丰六年(公元1083年),户部言:“恩州至沧州等处见有寄籴粮斛约八十馀万石。欲乞下河北路都大提举籴便司,令随本处州县人户賖借,内第三等不得过两石,第四等、第五等不得过一石,即不得抑勒。候次年夏秋收成日输纳。其已有賖欠者勿给。”宋神宗予以批准,[134]可见寄籴数额相当可观。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官员对寄籴制度发生争议,李南公和王子渊认为,“寄籴法行之已久”,可以“平准物价,使轻重之权,不为兼并所制”,宋廷采纳他们意见,故寄籴法不予废罢。[135]东南发运司也实行寄籴,“有百馀万缗在诸路作籴本。如浙路水旱,淮南大熟,即以浙路合籴之数,于淮南寄籴,而淮南之钱却在浙路。诸路通融皆仿此”。宋徽宗崇宁时,“改为直达,发运使胡师文作羡馀献之,除户部侍郎,而转般一年之储无有矣”。[136]宋孝宗时,因浙西“米榖日少”,“於淮西总领所寄籴客米一十万石,以补岁用”。[137]

十二、折籴:宋仁宗天圣年间,“诏出内藏库绢六十万,下河北折籴军储,自三等而上户计其税一石者,籴五斗”。[138]时的折籴其实与对籴类似,实际上还不能作为一种籴买制度。宋神宗元丰时,司农寺言:“近差主簿韩宗良往淮、浙起发粮斛。缘逐路今岁秋熟,物价甚贱,其积[欠]苗、役、坊场等钱可以乘时折纳,以广收籴。今乞就差宗良提举淮南东路、两[浙]诸州军折籴。”宋神宗“诏韩宗良,如所折籴可以般运,不致损坏,及有贮积处,即依此施行”。[139]这是将民间积欠的青苗钱、役钱、坊场钱等,折纳粮食,谓之折籴。

十三、配籴:宋真宗时,“京西转运使请于部内配籴刍粮”,知河南府温仲舒“请等第配籴”。[140]宋仁宗时,“河北配籴民粟至二百万石,民蓄榖尽籍,加督责,户不聊生”。[141]包拯也上奏说:“臣窃闻江、淮、两浙、荆湖南、北路近岁旱涝相继,粒食踊贵。淮南西路蕲、黄等州尤甚,去秋霖雨陨霜,损害苗稼,今夏大水,飘流居人。兼又官中配籴,民间之蓄尽输入官,官籴既多,迨今五月不雨,秋苗悉已枯槁,米价斗二百文。”[142]他在另一奏中说,“缘河北转运司近年失于计置,自灾伤之後,近里州军例皆阙乏粮储,有只支得一两月去处。虽本司于去年秋擘画,预给三说文钞,配籴三百五十万。自後又为安抚司以配籴不便,乃借支诸州常平仓及那拨封桩斛斗外,只令籴三十一万石,为一年准备”。“近准中书札子,令更配籴一百万石,充军粮。况河北、河东水旱相继,人户流亡殆尽,虽有存者,亦宜抚恤,不可重有搔扰。虽欲抑配,必恐无由办集”。[143]郑獬也上奏说:“兼闻河北便籴,官价殊高,豪民亦有藏粟邀价者。及官配籴甚急,而粟价愈贵,若便籴、配籴,宜一切罢之。”[144]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诏说: “福建、广东、湖南和籴、配籴、括籴指挥,令提举粮草司详度,如不须施行,即一面指挥讫奏。”[145]太原知府韩绛报告“河东夏秋大熟”,宋神宗“诏听以一半配籴”。[146]如前所述,宋徽宗宣和末下诏,也提到“配籴更不输纳”。配籴无疑是一种抑配民间的强制性籴买。

十四、括籴:宋仁宗时,郑戬在陕西“奏罢括籴,以劝民积粟”。[147]如前所述,在宋神宗时,湖南、福建、广东等路也实行括籴,但具体内容不详。宋哲宗元符时,“泾原经略使章楶请并边籴买,豫榜谕民,毋得与公家争籴。即官储有乏,括索赢粮之家,量存其所用,尽籴入官”,谓之括籴。[148]南宋初,“朝散大夫蔡伸于乡村括籴,而不偿其直”。[149]南宋後期,阳枋上书余玠,谈四川一带的重敛说:“粤自军兴,和籴无虑四变,为劝谕,为科俵,为掇籴,为括籴,民日益困,财日益匮。”[150]这是一种强制徵购馀粮的非常措施。

十五、劝籴:宋徽宗时,童贯在陕西实行劝籴,实际上也是向民间强行徵购,故官员钱即说:“劝籴非可以久行。”[151]南宋初,对浙西“富实积藏之家,不拘官户、编户”,以官告、度牒之类“劝诱博籴”,谓之“劝籴”。[152]宋孝宗时,为解决四川军粮供应,“命总领李蘩以本所钱招籴,惧不给,又命劝籴其半,劝籴之名自此始”。李蘩建议:“欲于上户劝籴,令民自量自概,自输之仓,以防多取之弊。”後来四川劝籴曾一度废罢,至宋宁宗开禧北伐失败後,又“令金、洋、兴元三郡劝籴小麦三十万石”,由总领所“照李蘩成法措置”。[153]总的看来,劝籴大致是向上户徵购馀粮。

十六、均籴:宋徽宗时,童贯在陕西实行均籴,其法为“摊定一州一县合籴都大石数,会计一州一县逐等第都计家业钱纽算,每家业钱几文,合籴多少石斗”,[154]完全以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均摊。河东和陕西沿边的乡兵弓箭手也摊派均籴。“自来均籴虽分等第,缘物力贫富不同,遂至轻重不均”,政和五年(公元1115年),改为 “上等均籴三硕,中等二硕,下等一硕,依在市中价”,“依崇宁弓箭手敕本户结籴法,预借价钱,其新招到人权免二年均籴”。[155]後来不仅北方“河北、河东仿陕西均籴”,连南方的两浙、荆湖等路也实行均籴。[156]均籴制为害甚烈,“贱入民粟,增估金帛以偿之,下至蕃兵、射士之授田者,咸被抑配,全陕骚然,几至生变”。[157]“河东俗少种麦,民无以输”,官员崔钧上奏後,“有旨遂罢夏籴”,[158]但对秋粮的均籴依然如故。北宋末,宋钦宗在手诏中也承认:“常赋之外,横加籴买,均籴、贻(贴)籴、结籴,其名甚众,惟以官告、度牒之类等第科配。”[159]均籴制延续到南宋。绍兴末年,广南西路化州“和籴万石,支价钱四百,仍就税户均籴,民间甚以为患”。[160]

十七、敷籴:北宋末,已出现“敷籴”的名目。[161]南宋初,胡安国《时政论》说,在荆湖南、北路,“收籴则有均籴、敷籴、补籴。”[162]南宋後期,李曾伯上奏说,“敷籴则派付上户,上户不敢不受”,当时推行“苗头敷籴”,即依两税的秋税额摊派和籴额。[163]黄震说:“籴以不均而扰,则敷籴固宜也。然数亩之家,斗升之租亦敷之,可乎?”[164]可见敷籴按亩税额分摊,下户亦不能免。《群书会元截江网》卷7也说,“凡田产之在畿者,必捐廪以应敷籴之急,虽权倖之家不容免也”。“今也貔貅待哺,岁辄苦之,计亩敷籴,浸成常额,甚至有并縁扰民,以为己利者矣”。

十八、带籴:南宋初,薛徽言上奏,论“带籴之弊”,带籴为“湖南一路旧有之,名籴而未尝给钱,多或兼倍正赋,州县受纳,必先籴而後租,民不供命,但能充籴而已”,主张“宽贫下带籴之米”。[165]江西“带籴米斛,每正苗一石,带籴二斗”。[166]

十九、借籴:南宋初,“言者论浙西科敛之害”,“不支籴钱,强令输粟,号曰均籴,又别立一名,曰借籴”,事实上无非是“借”而不还,“官吏於常赋、均籴之外,复计顷亩,以月科敷”。[167]

二十、科籴:据《长编》卷400元祐二年五月乙卯载,北宋时,河东“据其田亩,视其苗稼,等第科籴”。宋高宗“绍兴中,蜀军无见粮,创为科籴”,[168]“诸州岁籴六十万石”。宋孝宗淳熙时,才下令四川“田里免科籴”。[169]但“建康人户”“犹是一贯省,科籴一石”。[170]南宋後期,宋廷摊派一些官司籴粮,也可称科籴。如泸州“民困于科籴,岁以四万缗,敷二万斛”。[171]潭州“因榷酒之故,岁岁行下科籴糯米,所酬之直,未必能及时价,所支之钱,未必能到人户”。“岁造二十万缗之酒,用糯至多,苟不科籴,何所取办”?[172]李曾伯说,湖广总领所“蒙朝廷科籴七十万石,江西、湖南两漕司共科籴七十万石”。[173]

二一、招籴:南宋时,置场和籴有时可称招籴。宋宁宗嘉定时,黄度在建康府,“时商贩不通,米价甚贵,虽有主业之家,不免艰食”。他“以帅司招籴盐钞下元估三之一,诱致米商”。[174]南宋晚期,吴泳在《西陲八议·广籴》中说:“广籴之法有三,其上就籴,其次招籴,其下桩籴。就籴者就于边,而省漕运之烦;招籴者通于商,而免官买之弊;桩籴者储于州县,而有军旅缓急之须。行之一月,当有一月之效;行之一岁,当有一岁之劳。”[175]李曾伯说,“招籴则支付民旅”,“依市价招籴则难”,因籴本不足,“民旅望而不来”。[176]在宋廷财政窘急的情况下,招籴也往往变成非自愿的徵购。宋理宗时,徐鹿卿说:“顷年虽曰招籴,然半是出等之家,以礼劝籴。”[177]宋孝宗时,广西路“损其估以市米於民,曰和籴,曰招籴,民愈病”。[178]

二二、秋籴:宋理宗时,四川又实行秋籴,“大抵以人户家业钱敷派,此外别无秋苗之输,名籴而实敛也”。“淳祐十二年余玠任内,元敷八十二万一千馀石,实催及五十一万一千馀石,宝祐二年蒲[择]之籴司元敷五十七万五千馀石,实催及三十二万二千馀石”。“蜀饷一年调度,凡取办於秋籴者过半焉”。“独惟有司於秋籴之外,又有和籴,立价犹时有高下”。“余玠任内民间米直大约每石四、五百贯,而官司秋籴每米一石,支第一料川引五十贯文,以京券价揆之,才比十八界五百文,仅是铜钱一百文足耳。蒲[择]之权司以来,民间米直大约七、八百贯,官司秋籴每米一石,增支作第一料川引八十贯文,以京券价揆之,亦只比十八界八百文,仅是铜钱一百六十文足耳。使此钱尽到民户,止得偿时价之十一,况又取[赢]於斛面,减剋于吏手”,“但白输尔”。[179]

二三、分籴:“分籴”一词见于北宋末。[180]据南宋崔敦诗说:“盖州县既承认朝廷之所籴数目,乃以其数科拨下属县分籴。县之于州,非钱不行,计会符移,则有使用,请降本钱,则有剋除,洎至得钱下县,已不及元定价直,无由收籴。于是不免科敷上户,或至中户,止据所请到钱,令认数入纳。”[181]看来分籴即是由州向属县分摊和籴数额。

二四、补籴:前引胡安国《时政论》已涉及补籴。宋孝宗时,“知信州赵师严补籴前政所亏常平米,方及半,而坐擅用,鑴两秩,永不得任亲民”。[182]宋宁宗初,彭龟年上奏说:“本府(江陵府)既有补籴,又有和籴,数目既多,深恐置场不能顿足,不免均之诸邑,诸邑复不免敷之百姓。上下相乘,其势有甚不得已者。”[18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嘉泰补籴关外桩积粮斛》载:“关外积粮八百馀万斛,然陈陈相因,庾吏率全其扃钥,以相授受,至可食者则无几。嘉泰甲子正月,有言北境増戍积粮者,朝廷下制置司,遣官盘量,且令除其腐败折阅之数,所有累界官吏失检点之罪,并槩豁免。时陈日华(晔)总赋,遂䧏度牒二万五千道,下总总所收籴补填焉。”可知补籴原是指籴粮补足仓储亏失数额,但实施时往往强制徵购。

其他如贴籴、[184]劫籴、掇籴、截籴[185]之类,籴名虽存,其内容已不知其详。

宋代籴买制度固然十分复杂,而且名目繁多。如实行大致分类,则便籴和寄籴基本上可算置场籴买,和籴、博籴、坐仓、结籴、兑籴和招籴是置场籴买与抑配徵购兼行,而推置、对籴、青苗钱、俵籴、折籴、配籴、括籴、劝籴、均籴、敷籴、带籴、借籴、秋籴、科籴、分籴和补籴应算是抑配徵购。贴籴、劫籴、掇籴、截籴之类虽已不知其详,既然都在民间造成骚扰,也应属抑配徵购一类。其中如配籴、科籴、敷籴等,似属泛指抑配徵购,与均籴、俵籴等专有名称,也有所不同。

为了进一步说明宋代和籴的性质,以下就置场和籴与抑配徵购两方面再作介绍。


四、置场和籴


宋朝一般在收获时节,利用粮价低贱之机置场和籴。“诸州军逐年夏秋例各置场,和籴、入中诸般粮草,准备军须”。[186]有时不仅州军,连县也可开设籴场,“州县各置一场,州委司户,县委主簿兼掌之,秋成之际,开场收籴,少增时价,以诱致之”。[187]至於粮草的收籴价格,“委知州、军同通判与监官当面勒行人,依在市见卖价例,估定钱数”。[188]前面提到宋仁宗宝元时,行人估定每束盪草重十三斤,“末等价例一十九文”,可为一例。有时,因有关官司“各自置场,竞争价直,互相违戾,致籴买不行”,[189]出现了互相哄抬粮价的局面。

《数书九章》卷12算题《推知籴数》:


问:和籴三百万贯,求米石数。闻每石牙钱三十,籴场量米折支牙人所得,每石出牵钱八百,牙人量米四石六斗八合,折与牵头。欲知米数、石价、牙钱、牙米、牵钱各几何?

答曰:籴到米一十二万石。石价二十五贯文。牙钱三千六百贯文,折米一百四十四石。牵钱一百一十五贯二百文。……

得一十二万石,为籴到米数。以米数乘牙钱三十,得三千六百贯,为牙钱。以石价二十五贯除牙钱三千六百贯文,得一百四十四石,为籴场量米折牙钱。以牵钱八百乘牙米一百四十四石,得一百一十五贯二百文,为牵头得牙人所与牵钱之数。今乃以石价二十五贯文,约牵钱一百一十五贯二百文,得四石六斗八合为牵米。


这道算题反映了置场和籴时官府、牙人和牵头三者的经济关系。

宋廷对各地籴场规定了籴买粮草的数额,有时还调拨籴本。如南宋初,宋高宗“诏令行在户部支银二十万两,绢一十万匹,付两浙提刑司,分[擘]於沿流州县置场,收籴封桩,听候朝廷支用”。[190]宋孝宗初,收籴马料,“每石且以一贯文省,供支降本钱三十万贯,令两浙、江东、西路转运司分拨,於沿流出产州军置场,以市价趁时收籴,专委知、通认数,如法桩管,不得擅行侵用”。[191]淳熙元年(公元1174年),因“江西路丰稔,[令]本路漕臣委官於丰熟州军置场,依市价收籴二十万石,左藏南上库支降本钱三十万贯”。[192]各地还须将和籴情况及时申报宋廷。如乾道初,“诏淮西总领所委官置场,和籴米一十万石”,“仍仰每旬开具籴到米数、用过本钱,申朝廷照会”。[193]有时甚至“每三日一次,具实直市价申三省、枢密院”。[194]

置场和籴一般须以籴本充足,籴价较高为代价。北宋陈襄《古灵集》卷6《知河阳县乞抛降和籴小麦价钱状》说:“本州(孟州)每岁抛降和籴小麦万数,多是过时收籴,每一斗官支价钱不下九十文以上至一百二十文,比之民间麦熟之时所直市价,常多三、四十文。”宋高宗时,萧振说:“收籴须是量增价直(如民间每斗用钱三百足,官中须用钱三百三十至四十文足),其价随时低昂,为之增减,常使官中比民间价十分中多一、二分。”[195]如籴本不足,籴价较低,则置场和籴的方式便无法维持。如宋孝宗时,侍卫马军司军移屯建康府,该军马料“令江东漕司籴五万石,淮西漕司籴六万石,每石定价一千二百文。偶淳熙四年淮甸大稔,减价一半,遂为定例,由是州县不复置场,只以物力高下科抑人户”。[196]在籴价降为每石六百文的情况下,只能由置场和籴改为在乡村抑配徵购,以物力,即各户家业钱的多少进行摊派。可知置场和籴往往是名符其实的和籴。我们在前面说,宋代的和籴是一项似税非税的民间经济负担,这是就整体而言的,如仅以置场和籴而论,一般就很难说是似税非税的负担。

在腐败的官僚政治之下,置场和籴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流弊,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富豪与商人操纵粮价:一般说来,贫民下户不可能有多少馀粮出售,故置场和籴的主要对象无疑是商人和富豪。在粮食收获时节,“豪民兼并之家趁贱收籴,官中无可计置”,[197]官府争籴。他们“乘时贱取,闭籴以待官场之急”,[198]低价收籴,高价出粜,以牟厚利。故宋仁宗时,范雍上奏说:“天下和籴和买夏秋粮草,虽逐处开场,多被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外面添钱收买,候过时,乘官中急市,即添价却将籴买者中卖。兼多方拌和均减,致粮草怯弱,又枉费官钱不少。”他主张“自今和籴和买须及时早开场”。[199]然而早开籴场也不能解决被商人和富豪操纵粮价的问题。欧阳修向宋廷报告说:“沿边军储事大,累年斛斗入便不敷。庆历元年只便到八十五万,二年只便到四十五万,三年只便到一百四万。……兼每年客人虽有斛斗,不肯便行入中,须待体探年岁丰俭,及伺候官中价例高低,常至三、四月间,方始猛来入中。”[200]宋神宗时,大臣吴充也说:“置场和籴,则猾民得以乘时要价,以困公上。”[201]可见置场和籴不可能制止商人和富豪的投机倒把活动。

二、官吏作弊:宋时有的官吏也与商人、富豪一样,做粮食生意,故早在宋太宗时就规定:“所有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入中斛斗,及与人请求折纳。违者许人陈告,主吏处死,本官除名贬配。”[202]刑罚虽重,其实并无多大效果。宋仁宗时的记载说:“逐处官员自将收获职田及有月俸馀剩,或籴买粗弱斛斗中籴,是以互相容隐。不惟亏损官钱,兼且仓库守支,易为损恶,以至军人请得陈次口食,或形嗟怨之语。”[203]宋徽宗崇宁时,赵挺之说:“和籴入粟,鄯州以每石价至七十贯,湟州五十馀贯,盖仓场利於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於请给斛斗中官,获利百倍,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为朝廷之害。”[204]宣和时,宋徽宗也下诏说,陕西官吏“缘籴事,循私意,公受请讬,乞取钱物,儹换变转,故损籴价,诡名借本,停塌入官,强籴搅拌,低估赢略,计会中纳,放债剋除。若抑配军兵,贱买交旁,复用转敖,搭带大量,不上[赤]历,诈作客人中官,及在任者冒法入纳”。[205]凡此种种作弊行为,结果无非是损公廪而肥私囊。

三、籴买的粮草品质低劣:宋时置场和籴所得粮草,品质低劣,事实上是无法剗革的积弊。宋仁宗天圣时,“上封者言:体量得河北诸州军每年和籴、便籴斛斗万数不少,官中估价不低,从来被诸色行人等将来米、粟两色入糠及秕榖,用温水拌和入中,在仓敖及一、二年间,便有陈次黑弱。”[206]宋廷为此屡下禁令,宋仁宗诏说:“诸路籴场以滥恶高估入官,许人陈告,百石者全给,百石以上予半,馀皆没官。”[207]当时还特别规定:“若监、专等不切用心,取受颜情告属,入便下夹杂粗弱不堪斛斗,致有亏损官物,其监官及转运使、副、知州、军、[通]判等并各勘罪,当议等第重行朝典。所有亏官剥纳价钱,并勒专副等填纳入官,具数闻奏,当行决配。”[208]宋神宗时也规定,“每岁住籴之後,选差官遍诣便籴州军点检,如不及分数,及有粮秕夹杂”,“干系官吏”要“重置於法”。[209]然而这些禁令显然没有成效。宋徽宗诏说:“诸司籴买军储,不容滥恶,条禁甚明。近岁奸弊百出,往往杂以糠秕灰土,致亏诸军粮食。”[210]南宋孝宗时,户部尚书曾怀也说:“访闻从来委官置场,和籴米斛,多是被牙侩、公吏与中卖之人通同作弊,比之市直,高抬价例,[赢]落官钱,所委官恬不省察,或籴湿恶米斛,不耐久贮,因而腐烂,失陷官物。”[211]

四、籴本亏损:为招徕富豪和商人出粜粮草,官府必须支付优厚的籴价,而所得粮草品质低劣,故籴本亏损,得不偿失的情况便长期持续下去。《长编》卷60景德二年五月壬子的记事说:

自有事二边,戍兵寖广,师行馈运,仰於博易,有司务优物估,以来输入,河北有水运,而地里差近亦有京师辇送者。其入中,大约[人]粮斗增六十五钱,马料增四十五钱。西鄙回远,及涉碛阴,运载甚难,其入中之价,灵州斗粟有至千钱以上者,自馀州率不下数百。边地市估之外,别加抬为入中,价无定,皆转运使视当时缓急而裁处之。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切於所须,故不吝南货。初,商人以盐为急,皆竞趋焉。及禁江、淮盐,又增用茶,当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辄加给百千,又有官耗,随所饶益。

其输边粟者,非尽行商,率其土人,既得交引,特诣冲要州府鬻之,市得者寡(?)至京师。京师有坐贾置铺,隶名榷货务,怀交引者凑之。若行商则铺贾为保任,诣京师榷务给钱,又移文南州给茶。若非行商,则铺贾自售之,转鬻与茶贾。及和好罢兵,边储稍缓,物价差减,而官给交引虚钱之名未改。既以茶代盐,而买茶所入,不充其给,交引停积,故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数年之外,京师交引愈贱,至有裁得所入刍粟之实价者。官私俱无利。


这段记事反映当时便籴制下的复杂经济关系,官府为了招诱商人入中,甚至支付斗粟千钱的籴价,另有临时“加抬”,“边郡所入直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者,即给茶直百千,谓之加抬钱”。[212]宋仁宗庆历时,张方平说:“三边税赋,支赡不足,募客人入中粮草,三司于在京给还钱帛,加抬则例,价率三倍。”[213]他又说:“比岁以来,三路入中粮草,度支给还价钱,常至一千万贯上下,边费如此,何以枝梧?”[214]至和时,薛向“言河北籴法之弊,以为被边十四州,悉仰食度支,岁费钱五百万缗,得米粟百六十万斛,其实才直二百万缗尔。而岁常虚费三百万缗,入于商贾蓄贩之家”。[215]

宋廷为了扭转籴本亏损的局面,屡次变更入中之制,终无成效。籴价高昂,则入中粮草多,而官府甚至无力支付。如“自皇祐二年(公元1050年)改用见钱法,而京师积钱少,不能及入中之费。尝出内藏库钱帛百万,以赐三司。久之,入中者寖多,京师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动弥岁月,则至损其直,以售於畜贾之家”。[216]籴价稍低,或充当籴本的物品销路不广,则又影响了军饷和边储的供应。宋神宗熙宁时,讨论茶法,吴充说:“立法之初,许商人入刍粟边郡,执交抄至京师,或使钱,或银、紬、绢,或香药、象牙,唯所欲,商人便之,故法大行。後因祥符初,限以三说之法,[217]定立分数,不许从便,客旅拘制。又买茶官多买纳下号茶,苟趁课额,搭饶与客。茶既品下,而脚乘与税钱重,商人往往折阅。又法数变易,民不为信,此其所以至於大坏。”[218]由於官府以钱、茶和香药、象牙按比例搭配,以充籴本,不便商人贸易,而官府又往往以“下号茶”充数。商人亏本“折阅”的结果,自然影响了边籴。

由於存在种种难以消除的弊病,而宋朝又出现旷日持久的财政危机,无力支付充足的籴本,故置场和籴的逐步衰落,便势不可免了。马端临说:“盖自真宗、仁宗以来,西北用兵,粮储缺乏,遂以茶、盐、货物召商人入中,而奸商黠贾遂至低价估货,高价入粟。国家争仰军储,又法令素宽,致有此弊。後来惩其弊,所以只籴之於民,而不复堕商人之计。然至於计其家产而均敷之,量其蓄积而括索之,甚至或不偿其直,或强敷其数,则其为民病,有不可胜言者。盖始也官为商所亏,终也民又为官所亏,其失一也。”[219]这段话大体上概括了由置场和籴为主演变为以抑配徵购为主的过程。

自宋神宗时始,尽管置场和籴逐渐衰落,然而宋廷却从未明令取消置场和籴这种方式。前引记载表明,直到南宋时,也依然有置场和籴。宋理宗时,真德秀说:“今供馈尚繁,未容遽已,莫若仿本朝入中之制,豪民大贾输粟於边,而受钱都内,则约束简便,人所乐从。不然,则名虽和籴,其实白夺。”[220]他的建议事实上不过是一堆废话,当时财政窘困至极,官府籴本少得可怜,又怎么能恢复入中之制呢?正如李曾伯在谈论和籴时所指出,“用苗头敷籴则可”,“依市价招籴则难”,“招籴则支付民旅,民旅望而不来”。[221]到南宋後期,置场和籴已相当少见了。


五、抑配徵购


抑配徵购与置场和籴相比,对官府带来的好处是十分明显的。第一,籴买粮草的数量和质量比较有保证,第二,官府可以任意搜刮,少支以至不支籴本。故宋朝愈来愈多地采用抑配徵购的方式,是势所必然的。

抑配徵购的方式在北宋前期至中期已经采用,如当时北方有推置、对籴、青苗钱,南北方有配籴等,但大多未形成定额徵购的制度。尽管当时更多地实行置场和籴,而抑配徵购已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宋仁宗初,俞献卿上言:“天下榖帛日益耗,物价日益高,欲民力之不屈,不可得也。今天下榖帛之直,比祥符初增数倍矣。人皆谓稻苗未立而和籴,桑叶未吐而和买,自荆湖、江、淮间,民愁无聊,转运使务刻剥,以增其数,岁益一岁。”[222]皇祐年间,宋仁宗也承认:“江、淮连年荒歉,如闻发运、转运司唯务诛剥,以敷额为能,虽名和籴,实抑配尔。”[223]他们所说的,是南方的情形,而北方河东路的和籴为害最烈。关於河东和籴的记载和议论不少,其中以吕惠卿所奏介绍比较详细:

本路太原、汾等十三州军正税之外,别有和籴。体问得始据田亩,视其苗稼,等第科籴,米每斗钱三十文,粟十六文,大豆二十二文,草每束十文。虽估价颇贱,而民於登稔之际先期得钱,未以为病。中间有司弥失其指,四分中一分见钱,三分折茶,而又以一时科籴之数立为定法,遇有典卖推割,一如正税,而夏秋灾伤,乃执和籴之虚名,不得与正税检放,於是民始病之。至嘉祐中,有司又以折色之物,虚估非实,复裁定米每斗一十二文五分,粟十分,大豆九文五分,草每束四文,并支见钱,则其价又减大半矣。至熙宁以来,复以盐、布、见钱中半支给。至元丰元年,有司复请和籴价钱更不支与人户,[令]转运司趁时赴沿边州军籴买粮草封桩,如遇灾伤,据籴买下数目折充人户纳数,如无灾伤,三年一次充折茶,於是和籴始不用钱。……则是虽有和籴之名,而人户未尝得钱,乃不得与灾伤检放、倚阁,及不得随赦恩蠲。而近上人户又支移於边[上]送纳,每斗米卖钱有三百文者,则比之税租,尤为可矜。[224]


河东路有二十多个府、州、军,其中半数以上有和籴负担,十三个府、州、军两税额三十九万二千馀石,而和籴额达八十二万四千馀石,遇到自然灾害,又不得减免和倚阁,成为民间远远重於两税的经济负担。官府每一次改变制度,往往更加重了民间的负担。元丰时,改为三年一次以茶作籴本支付,已接近於完全不支籴本。

这种定额徵购的制度,也并非只限於河东,如开封府界的体量和买草,也可为一例,刘安世说:“熙宁以前,左、右[骐]骥院及天驷、牧养等十坊监马数蕃息,每至冬月,并还厩下,刍秣之费极为浩瀚。常赋所入既不能给,故於畿内十七县市草五百万束,为之体量和买。盖立法之意,本令相度逐岁之丰凶,而制抛降之多寡,未尝诸县为一定额也。其後坊监併废,国马浸少,拘文之吏因循不言,前日畿邑之草依旧收买。虽係灾伤,无敢放免,而又不支见钱,以布准折。官定布直既已甚高,及其估草,则反太贱,比之市价,不能及半。或遇水旱之灾,民间无草,即每束止令输钱,又比折布往往倍费,是於二税及诸色差科之外,加此一重无名之赋也。”[225]宋时官府收购饲草,也可用“和买”一词。开封府各县直至北宋末,方才摊派和籴,但体量和买草五百万束,也与河东和籴十分相似,变成定额徵购,是当地一项经济负担。

自宋神宗时始,抑配徵购逐渐成为和籴的主要方式,民间的和籴负担愈来愈重,官府以和籴的名义搜刮百姓膏血,可谓变本加厉,愈演愈烈。以下分四个方面,对抑配徵购作进一步介绍。

一、摊派和籴的方式:宋朝在民间摊派和籴额,或按户等,或按家业钱,或按税粮,或按税钱,或按顷亩,各不相同。

按户等分摊和籴,除了前引对籴和折籴的例证外,如大中祥符时,宋真宗下诏说:“如闻诸路和籴均於民户,颇有烦扰,可令河北、陕西、京西转运司各蠲其半,可令中等户以下免之。”[226]开封府的体量和买草是由“诸县第四等以上户”承担,“每束支钱二十八文,三等以上户以京东布折价,第四等给见钱”。[227]元丰时, “恩州至沧州等处见有寄籴粮斛约八十馀万石”,“令随本处州县人户赊借,内第三等不得过二石,第四等、第五等不得过一石,即不得抑勒,候次年夏秋收成日输纳”。[228]此外,又如在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和八年(公元1075年),河东路遭受自然灾害,“第三等以下户和籴粮草”也暂予“倚阁”。[229]如前所述,河东和籴灾年不得减免,但第三等户以下则可暂时“倚阁”。

用人户的家业钱,即按物力分摊和籴,如宋哲宗时,滕甫在河东改变和籴的摊派方式,“配率粮草,视物力高下,而不以占田多少为差,民以为便”。[230]宋徽宗时,开始以各户家业钱额摊派均籴,已如前述。宋孝宗时,和籴侍卫马军司军的马料,“州县不复置场,只以物力高下科抑人户”。[231]“全蜀饷道,岁大约以石计者一百五十馀万,中六十馀万科之边氓,量家业以定均敷之数,名和籴,实强取,民不堪命”。[232]“剑州夏秋正税不过米麦二万四百馀石,而和籴乃加数倍”,“夏秋两料粮六万八千馀石,马料二万六百馀石,係以人户家业钱均敷”。[233]

按税粮分摊和籴,除前引敷籴和四川对籴的例证外,广南西路自“祖宗以来,随苗和籴,每石价钱四百或五百文足”。[234]宋时南方所谓“苗”,乃是指两税的秋苗。在江南东路信州铅山县,“人户岁输一石,则秋籴五斗”。[235]杨万里说:“江西之州,有因秋租而每斛敷和籴十之二者。”[236]宋理宗时,浙西常熟县“於正赋外,以苗为率,复科纳和籴”,“岁籴多至三十万石,少亦不下十四、五万石”,而当时“管秋苗七万二千五百六十一石七斗九升五合”,[237]则和籴额相当於秋苗额二至四倍,足见浙西一带和籴之重。

按两税夏税钱分摊和籴,如宋孝宗时,“江西、湖外和籴,其弊非一,不问家之有无,例以税钱均敷,无异二税”。[238]

按人户田地顷亩分摊和籴,如上所述,在宋哲宗之前的百年间,河东和籴是“以占田多少为差”的。直到宋理宗时,也仍然采用这种方式,故徐经孙说:“和籴非得已也,籴於有米之家,又复何辞,而履亩均敷,是有与无俱病矣。”[239]在某些场合,官府也规定摊派和籴的顷亩限额,如宋孝宗时,“降指挥,两浙、江东路州军人户有田一万亩,出粜和籴米二千五百石”,“八千亩以上,合出粜和籴米一千五百石”。[240]宋理宗时,“浙右自三百亩以上,每亩例科三斗”。[241]

由以上几种摊派的方式看来,抑配徵购的主要对象,应是拥有田产的乡村主户。至於坊郭户,有时也摊派和籴。宋真宗时,京西转运使郑文宝等“请於部内州军等第分配坊郭之民籴买刍粟”。[242]宋徽宗时实行均籴,也以“坊郭、乡村”同依家业钱额分摊,而“坊郭第六等以下,乡村第五等以下免均”,[243]显示了用户等与家业钱两种摊派方式的交叉和混通。

官户在法律上并无减免和籴的特权。如宋徽宗时实行均籴,“官户无减免之文”。[244]因镇压方腊,“知湖州王倚奏:应缘军储,乞并官户一例科籴,民户并止第二等以上”。[245]宋高宗和宋孝宗时,也规定“不拘官户、编户”,统统摊派和籴。[246]但在某些场合,官户也可免除和籴。如《文献通考》卷20载,宋光宗时,臣僚上言:“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宋宁宗时,荆湖北路岳州和復州人向官府上诉:“总所岁籴我米,不与我钱。我非官户也,非士人也,非义勇也,三者幸而免,使我併受。总取我一,县又倍之,传子至孙,不能脱也。”[247]又如范仲淹设置的义庄,吴县“义庄田八百九十七亩,每亩劝米三斗,计米二百九十二石一斗”,长洲县“义庄田二千二百七十一亩三角,每亩劝米三斗,计米六百八十一石五斗二升”,宋理宗嘉熙时,因“范文正公义庄乃风化之所关,与免科籴”。[248]

二、和籴的附加税:宋时人户缴纳两税,有支移、折变、加耗、脚钱、斗面、斛面、大斗、大斛、呈样、预借、重催等各种税上加税的名目,官府对民间摊派和籴时,也照搬了不少两税的加税名目,这就更加重了民间的和籴负担。关於和籴的加税名目,无疑已不可能有完整的统计,今据现存一些零碎的记载,分别介绍於下。

(一)支移:支移原是指两税“输有常处,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249]北宋河东和籴,正如前引吕惠卿上奏,“近上人户又支移於边〔上〕送纳”。宋仁宗庆历时,欧阳修出使河东,上奏报告宋廷说:“百姓每於边上纳米一斗,用钱三百文,而官支价钱三十,内二十折得朽恶下色茶。草价大约类此。”[250]广南西路的和籴,“漕司从来以苗米支移,所纳价钱每石却至三贯文足,比之所支和籴本钱,多至数倍”。[251]这些实例,都足见和籴支移负担之重。按宋时法令:“诸监司籴买粮草,抑令远处输纳,若巧作名目,额外诛求者,并以违制论。”[252]事实上,这条规定自然是一纸废文。

(二)折变:折变原是指两税各种税物和税钱互相折价输纳,如以粮折钱,以钱折绢等等。如前所述,北宋时,开封府的体量和买草“或遇水旱之灾,民间无草,即每束止令输钱,又比折布往往倍费”。宋高宗时,何若上奏说:“和籴本钱,悉从户部支降,州县往往不以时均散,纵令人吏减剋侵欺。又其所籴米重取加耗,以致出剩数多,桩充苗米,却令人户折纳价钱,占留盗用,为害实深。”[253]

(三)加耗:加耗原是以官府运输和保管税物的捐耗为藉口而徵收的附加税。宋徽宗诏承认:“诸路州县输纳二税及籴纳粟、米、麦等,违法重收加耗,岁以为常。”[254]和籴加耗既属违法之事,故宋高宗时屡次下令禁止。[255]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卷37《籴买粮草》也规定不准“抑令人户重增加耗”。这些禁令自然决无成效可言。金安节曾对宋高宗说:“诸路和籴米加耗太多,如饶州一石至收四斗。”[256]宋孝宗时,臣僚上言:“州县各以水脚耗折为名,收耗米什之二、三。”[257]宋理宗时,汀州和籴的“仓耗、扛量等费甚於正苗受纳”,“官司和籴一石,例支本钱一贯六百文足”,“民输和籴一石,除官本钱外,民户至白贴三贯文足有奇”。[258]

(四)脚钱、水脚:是指附收水陆路运输费。宋高宗绍兴十年(公元1140年),“成都、潼川两路对籴并脚钱折纳米”,“运至鱼关,计阙二百万缗”,因运费不足,於是又在脚钱折纳粮米之外,“每石复理十千”脚钱。[259]宋孝宗时,“蠲成都人户理运对籴米脚钱三十五万缗”,[260]四川铁钱的币值虽低,也足见脚钱额之多。又臣僚上言,建议各州县“明与支降水脚之费,俾之勿得收耗”。[261]韩元吉《论和籴劄子》说,浙西“每石有加耗三斗者,有依苗米例收取漕司出剩者,有剋钱四百文充水脚、〔縻〕费者”。[262]可知水脚钱事实上成为剋扣籴本的一种方式。

(五)市例钱、头子钱、縻费钱:市例钱原为商税的附加税,每百文另抽十文,也可称市利钱。[263]“人户输纳官物,以钱陌取之者,曰头子钱”,[264]最早是输纳钱币时的附加税。縻费钱也属两税的附加税。宋徽宗宣和末,两浙转运副使程昌弼言:“本路收买,除见钱外,有抛降度牒、香药文钞,召人中买,与见钱收买不同。乞自今後诸路应用度牒、文钞籴买,并不得收分文头子、市例等钱。”[265]此奏得到皇帝批准。可知官府用钱币、度牒之类和籴粮草时,要以市例钱、头子钱等名目扣除籴本。縻费钱如前引韩元吉之说,也是一种剋扣籴本的方式。宋孝宗时,臣僚上奏论和籴之弊,说“公吏、斗脚百方乞觅,量米则有使用,请钱则有縻费”。[266]甚至两个官司之间进行兑籴,也要“纽定元价及官吏縻费等钱”。[267]看来縻费钱可能是以津贴官吏为名而徵收的附加税。

(六)大斛、大斗、大升:用大的量器进行盘剥,这也是宋时徵收两税、和籴等惯用的加税手段。宋孝宗时,王师愈指出,“或低估价直,或多量升斗,出纳之际,加以官吏欺弊”,为和籴之一害。[268]宋宁宗时,德安知府赵希混“和籴米斛,而用市斛大量出剩,[赢]落籴本,掩为己有”。[269]宋理宗时,刘克庄也说:“和籴则低估高量。”[270]这是无法剗革的宿弊。

(七)斗面、斛面:斗面和斛面是指徵购和籴粮时,将斗和斛内的粮食平面堆高,藉以加税。宋高宗时,辛炳上奏说:“浙西诸州军博籴米斛约束,以装卸、欠折为名,加抬斗面,及容纵专斗乞取常例钱。”[271]绍兴时,令官府置场和籴,规定“所置籴场,并不限数目收籴,两平交易,不得收耗为名,擅行增加斗面,致有阻遏”。[272]增收斗面,甚至连置场和籴尚不能免,则抑配徵购就更可想而知了。薛徽言宣谕湖南路,发现“和籴、夫米并受纳米样,斗斛纽耗,仓例把算,抬斛,斗面,销钞之米,水程,装纲,縻费,脚乘,修笼”等等,加税名目繁多。[273]宋宁宗时,陈耆卿也指出,“市无斛面,而官有斛面”,为和籴之一害。[274]宋理宗时,“州县科籴及人户投粜”,也有“不即给钱,多取斛面之弊”。[275]

上引记载表明,宋时和籴尚有多种加税名目,其中米样又名呈样,是以抽查粮米样品的质量为名而徵收的附加税。宋理宗时,吴潜上奏说:“盖有淮乡人家出产之田仅二百四十亩,而县司明出给由子,科以和籴百四十四石,纳一石既当二石(按:指淮南市斛比文思斛大一倍),而石数之外,又有呈样、罚筹、堆尖、脚剩名目,若公吏而下诛求者,更不预焉,是以二百四十亩之田,而欲三、四百石米输官也。”[276]这里也列举了一些加税名目。总的看来,和籴的加税名目至少应有数十种之多,而各地的情形当亦有所不同。

三、官吏的贪污勒索:宋代和籴所以成为民间的经济重负,除了抑配徵购的数额重,加税名目繁多之外,还必须估计官吏贪污勒索,从中渔利的因素。

宋徽宗宣和时,臣僚上奏:“和籴天下良法,奉行之吏纵吏为奸,不即支价,或强抑配,辄亏其直。如度牒一道,官价二百千,抑配民间,仅不得三之一,香药钞每岁降拨动以数百万计,准折价钱,支与人户,而所请实无几。良民鬻田破产,恬不知恤。京畿自祖宗时,和籴之法不行,近年缘漕臣申请,意欲希进,自是一例搔扰,与诸路无异。”[277]可知官吏贪污籴本,已是司空见惯的事。

官府对和籴实行抑配徵购,支付籴本往往不足。不论籴本充足与否,都因官吏贪污而剋扣,甚至分文不给百姓。如宋高宗时,和籴曾一度“止用金银、见钱,其意正欲民间实得籴本”,“所在百姓复言未尝得钱。岂非户部科拨,其间尚有虚数,或已尽支降,而州县移易,不以给民,或给散之际,多为[猾]吏、甲头辈欺取之,而不及於下户也”。[278]由於“贪吏倚法乾没为奸,有户输粟数百斛,而不得一钱之直者”。[279]宋理宗时,官员赵时廷等“和籴取盈斛面,乾没籴本,自入己者凡八十馀万贯”。[280]

除了贪污籴本之外,还存在官吏利用和籴,向民间敲诈勒索的问题。宋高宗说:“朕向在河朔时,见民间良以此为苦。盖朝廷所降本钱,往往州县妄作名目,移易他用,不即时给还人户。纵有给还去处,又为胥吏多端乞觅,十不得其一、二,以此民受其弊,虽号和籴,与抑勒何异。”[281]宋高宗诏中也提到:“每岁诸路和籴本钱,并係户部将实有窠名钱预行科拨桩办。访闻所在州军往往减剋,不为尽数支絳,恣行侵用,人户所得无几。甚者横敛脚费,及容纵人吏公然乞觅。”[282]宋宁宗时,陈耆卿也指出,“官之监临者多,诛求者无艺”,是和籴之一害。[283]

官吏在置场和籴时作弊,则使官府吃亏;在抑配徵购时作弊,则使民间受害,其作弊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四、民间的骚扰和痛苦:了解宋代的民间和籴负担,还须考虑揽户承揽代纳和籴,上户转嫁和籴负担两个因素。

宋代揽户又称揽子、揽纳人,是承揽代纳赋税,从中渔利者。揽户不仅承揽两税,也承揽和籴。“揽子以重价取诸民户,而以半赂胥吏”,“胥吏与揽子互为弊倖”,[284]狼狈为奸,民间不通过揽户,往往不能输纳赋税。宋高宗时,湖州“军粮每月四千四百馀石,尽抛在民间籴买,人户无得脱者。官给价钱每斗不过三百文,而揽户又於民间每斗取钱三百文,方能输纳”。[285]官府支付籴本,每斗不过三百文,民户又须向揽户缴纳三百文,籴本全部落入揽户或胥吏的私囊。揽户依仗胥吏的帮助,往往以劣质粮草出粜给官府。宋朝虽禁止“揽纳人取人户钱物,计会籴场受纳湿恶物者”,[286]并无成效。宋廷为了保证和籴的数额,有时还“令有力之家结揽籴米”。[287]南宋时,四川实行科籴,“量产之薄厚而制其数焉”,“上三等户饶於赀用,自输自请,虽少损,犹可支,下二等户势必付之揽纳之家,本钱既不可请,姑逭责可耳”。[288]可见深受揽纳和籴之害者,主要还是贫民下户。《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诈官作威追人於死》载,“张景荣承领总所籴本,置子场招籴”,“乃敢以揽户而行官称”,“宁细乙者,领钱入米,所欠不多”,却被张景荣逼死,可作揽户横行於乡里的一例。

宋朝对民间抑配和籴,或按户等,全由上户承担,或依家业钱额等分摊,也是上户多而下户少。宋朝也有上户承受和籴之害的记录,如宋理宗“嘉熙庚子(四年)大旱,京尹赵存耕(与懃?与懽?[289])科敷巨室籴米,始官给三十六千一石,未几粒价增四、五倍,豪民巨姓破家荡产,气死缢死者相踵”。[290]所谓“三十六千一石”,应是指严重贬值的纸币会子三十六贯。由於和籴负担沉重,上户往往将和籴转嫁於贫民下户。如宋理宗时,饶州“郡人以自顷朝廷〔和〕籴,上户规避,各将产钱飞寄,昔日之上、中户皆化为下户”。[291]所谓“产钱飞寄”,“化为下户”,实际上是伪造户名,搞诡名子户,将一户分成几户至几十户,以降低户等,逃避和转嫁和籴负担。

宋朝对民间抑配和籴,籴本充足的情况无疑是罕见的,一般往往是少支籴本,甚至不支籴本。如南宋初,朱胜非“宣抚江、湖三路”,发现“如所谓和籴米,与所输正税等,而未尝支钱”。[292]王炎在《上刘岳州书》中也说:“和籴上供米实无价钱,湖北一路皆然。”[293]我们前面说,宋代的和籴是似税而非税的负担,这并不意味着和籴负担就一定比两税轻。在某些场合,和籴额大於正税额,遭逢灾年又不得与正税一样减免,再兼之各种加税名目,官吏和揽户的盘剥,上户的转嫁,就使广大的贫民下户陷於难以负荷的悲惨境遇。

宋真宗时,“转运使於〔京西〕市籴”,“民不如约则杖之”。[294]宋仁宗时,欧阳修向朝廷报告河东和籴危害情状,说忻州和代州以绢“博籴白米九万五千二百馀石,州县从春至夏,枷棒催驱,只纳到四万馀石,见欠五万四千馀石”。[295]因和籴负担沉重,“遂致百姓贫困逃移,而州县例不申举,其本户二税、和籴不与开阁,税则户长陪纳,和籴则村户均摊,已逃者既破其家,而未逃者科配日重。臣至代州崞县,累据百姓陈状,其一村有逃及一半人户者,尚纳全村和籴旧额,均配与见在人”。[296]

南宋时,因民间和籴负担更重,故有关记载也更多。宋高宗时,向子廉“知平阳县,民有负和籴米者,子廉讯之,杖千二百,即日死”。[297]宋孝宗时,陈良祐等上奏说:“朝廷〔降〕籴本於州县,而州县亏减,十不支一、二矣。名为和籴,而朝夕诛求於叫呼捶楚之间。”[298]宋宁宗嘉定时,真德秀报告潭州的和籴情况:“本州支降官会、度牒,以为籴本,会价折阅,已不便於民旅,而度牒经年无人承买。於是官司不获已,以科配从事。每岁州以度牒科之县,县以度牒抑之民。凡户管田一千亩以上者纳度牒米,一千亩以下者认中籴米。每牒一道,率三、四户共之,寺观亦然。一岁所科虽十馀万石,而所纳实不及半。县吏并缘由此致富,则在在有之,甚至乡胥之走弄,场吏之邀求,价直之减削,斛面之增加。其纳中籴米者,比之市价,每石折钱多至八百文足,少亦不下官会一贯,而纳度牒米者折阅尤甚,且无变转之所。词诉盈庭,怨嗟载道。”[299]这段记述既介绍了和籴的受害者,也介绍了和籴的得利者,十分真实而具体。宋理宗淳祐时,阳枋描述四川的情形说,“官籴其百,则私以千言,官科其千,则私以万言”,“长官之饕求,群胥之邀索,西军之追捕,一司未已,一司复来,前籴未终,後籴复继,斯民至於蹈水火,经沟渎,而终弗能免。”[300]景定时,刘克庄说,宋孝宗乾道时,“通诸路止籴一百五万,今吴门一〔郡〕而籴百万,通诸路不知其几倍矣。加以凶相(按:指丁大全)当国,增额抑价,浙中钜产化为下户者,十室而九”。[301]宋理宗也承认:“访闻近年所在和籴,未得朝廷抛类(降),预行多敷,富室大家临期率以赂免,而中产下户反被均敷之害。以至散钱则吏胥减剋,纳米则斛面取[赢],专计诛求,费用尤夥,是致民间所得籴本,每石几耗其半,其何以堪!”[302]

官府以和籴搜刮粮草,不仅危害乡村,也严重影响坊郭市民的生活。“绍熙甲寅岁(五年)虽小稔,县官和籴,米价遂增,两日雨雪,市中贫民有无炊烟者,艰籴反甚於去年之凶歉”。故王炎的《冬雪行》说:“穷巷小家真可怜,典衣籴米无炊烟。江头津吏日来报,往往上流无米船。县官要籴十万斛,天上符移星火速。……今年冬雪民已癯,明年春雪民更饥。”[303]

由於民间和籴负担的沉重,激化了阶级矛盾,某些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地位,也不得不另谋出路。北宋亡国时,宋钦宗“诏三省,自靖康元年正月已来,抛给诸路籴本,并用实钱,仰今後州县并须置场,不得复行科配”。[304]他企图以置场和籴全部取代抑配徵购,然而随着北宋亡国,此诏也成为一纸空文。南宋时,蔡戡也上奏说:“夫和籴所以备荒岁也。要当官自为场,视时值之高下,而稍增之,痛戢吏胥侵渔之奸,则人将负担而至矣。今也量立价值,半以楮币,州郡知其不相若也,于是并缘为奸,次第而敷之民。中人之家输赋偿逋之馀,盖亦无几,欲为卒岁之计,乃尽取之;贫者剔屋偿债,转籴以输,不酬其值,不恤其有无。名曰和籴,其实强取,民安得不困乎?”[305]然而在财政愈益拮据,籴本愈益不足的情形下,要以置场和籴取代抑配徵购,不过是幻想而已。

宋理宗景定时,贾似道推行公田法,低价强购田产,即以“可免和籴,可以杜楮弊,可以饷军,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为标榜。[306]但公田法并未全部免除和籴,《宋史》卷175《食货志》载,宋度宗咸淳五年(公元1269年)规定:“和籴米除浙西永远住籴,及四川制司就籴二十万石,桩充军饷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广西共籴一百四十八万石,凡遇和籴年分皆然。”

宋理宗时,姚勉作《戊午喜罢和籴》诗说:“到处相悲虎政苛,设官本意果如何?民今不足将谁足,籴本名和岂是和。”又说:“虐籴安能峙糗粮,只应根本暗中戕。并缘鼠猾丰衣食,受纳狼贪富橐囊。中户白科都罄室,列城黑腐谩盈仓。边尘澒洞烽烟急,民命如丝谨勿伤。”[307]宋季国脉如缕,民命如丝,不论是加重民间和籴,或者以公田米部份取代和籴,都不能使人民负担有所减轻,也不会使南宋国运有所好转。

宋朝的和籴粮草是民间一大负担,又是赋役制度一大项目,传世资料甚多,而各种籴名与制度又十分复杂,头绪纷繁。我们认为,籴本构成的演变,从置场和籴为主到抑配徵购为主的演变,是把握和籴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两条主要线索。籴本由钱、银、茶、盐之类转变为以纸币、官告、度牒之类为主,必然导致置场和籴的衰落,造成抑配徵购为祸的酷烈。至於籴本构成的变化,主要是由宋朝各代的财政状况和军饷需求决定的,政治的腐败、官吏的贪污勒索等等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原载《文史》第24辑,由朱家源先生与作者合写



注 释


[1] 《长编》卷158庆历六年六月丙辰:“命度支判官、侍御史仲简往陕西和市军储。”

[2] 《宋会要》职官43之50:“川茶元法,於茶税并息钱内,岁认定应副熙河博马及籴买粮草,乞令提举买茶官岁给熙州、岷州大竹并洋、蜀州茶,各三百,以为应副市籴。”

[3] 《宋会要》食货39之12—13:“京西路转运司〔言〕:今岁秋成,斛斗稍贱,乞下三司支拨见钱,及时收籴。”

[4] 《宋会要》食货39之9:“沿边州军粮草如不及三年,合收市为备者。”

[5] 《文献通考》卷21。

[6] 《定斋集》卷4《论扰民四事諸子》,《清正存稿》卷1《奏乞科拨籴本赈济饥民劄》。

[7]《蔡忠惠公集》卷18《论兵十事》。

[8]《文献通考》卷25。

[9]《梦溪笔谈》卷12。

[10]《墨庄漫录》卷4。

[11]宋仁宗时各地驻禁兵指挥数,据《宋史》卷187《兵志》计算,以卷188《兵志》参校。

[12]《包拯集》卷9《再请移那河北兵马及罢公用回易》。

[13]《宋会要》食货39之28。

[14]《宋史》卷193《兵志》。

[15]《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东南军储数》。

[16]《要录》卷158绍兴十八年闰八月甲子。

[17]《宋会要》食货40之40。

[18]《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四川军粮数》,正文所引数字互有出入,今姑仍其旧。

[19]《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行在诸军马草》。

[20]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关上诸军马料》。

[21]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都下马料》。

[22] 《杜清献公集》卷12《经筵己见奏劄》辛丑八月。

[23]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5宝祐五年六月丁未。

[24] 《宋会要》食货41之9。

[25] 《清正存稿》卷1《奏乞科拨籴本赈济饥民劄》。

[26] 《宋会要》食货39之19。

[27] 《真文忠公文集》卷32《馆职策》。

[28] 《宋史》卷466《李神祐传》。

[29] 《宋会要》食货4之18。

[30] 《长编》卷30端拱二年十月癸酉。

[31] 《长编》卷95天禧四年四月庚寅。

[32] 《长编》卷110天圣九年八月戊戌。

[33] 《长编》卷181至和二年十月乙未。

[34] 《宋会要》食货36之18—20。

[35] 《长编》卷160庆历七年二月己酉。

[36] 《宋会要》食货39之4。

[37] 《长编》卷120景祐四年七月辛酉。

[38] 《宋会要》食货39之3—4。

[39] 《长编》卷101天圣元年八月庚子。

[40] 《长编》卷105天圣五年十月庚午。

[41] 《长编》卷120景祐四年十一月己未。

[42] 《长编》卷175皇祐五年闰七月丙子。

[43] 《宋会要》食货39之4—5。

[44] 《长编》卷114景祐元年五月辛酉。

[45] 《宋会要》食货23之27,《长编》卷54咸平六年正月壬寅。

[46] 《宋会要》食货23之39。

[47] 《宋史》卷182《食货志》。

[48] 《宋会要》食货23之27,39之2,《长编》卷54咸平六年正月壬寅。

[49] 《宋会要》食货30之6。

[50] 《宋史》卷185《食货志》。

[51] 《玉海》卷181《天圣茶法》,《梦溪笔谈》卷12。

[52] 《要录》卷26建炎三年八月丙辰。

[53]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祠部度牒》。

[54] 《长编》卷341元丰六年十二月辛卯,卷343元丰七年二月丙子。

[55] 《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庚申。

[56] 《长编》卷328元丰五年七月壬寅。

[57] 《宋会要》职官55之30—32。

[58] 《长编》卷278熙宁九年十月辛亥。

[59] 《长编》卷279熙宁九年十二月辛卯。

[60] 《宋史》卷181《食货志》。

[61] 《燕翼诒谋录》卷5。

[62] 《宋会要》食货40之8。

[63] 《宋会要》食货40之11。

[64] 《紫微集》卷24《论和籴》。

[65] 《鸿庆居士集》卷12《沈相书》。

[66] 《梁溪全集》卷104《与右相乞罢行交子劄子》。

[67] 《要录》卷101绍兴六年五月乙酉。

[68] 《卢溪文集》卷27《与胡待制书》。

[69] 《宋会要》职官41之50。

[70] 《宋会要》食货40之36。

[71] 《宋会要》食货41之5。

[72] 《历代名臣奏议》卷247。

[73] 《宋会要》食货40之47—48。

[74] 《周益国文忠公集·平园续稿》卷22范成大神道碑。

[75] 《真文忠公文集》卷17《回申尚书省乞裁减和籴数状》,《申尚书省免和籴尽数状》,《申尚书省乞免降度牒状》。

[76] 《清正存稿》卷1《奏乞科拨籴本赈济饥民劄》。

[77] 《宋史》卷175《食货志》。

[78] 《宋史》卷181《食货志》。

[79] 《桐江集》卷6《乙亥前上书本末》。

[80] 《宋会要》食货41之1,《山堂群书考索》後集卷56。

[81] 《宋会要》食货39之4。

[82] 《宋会要》食货39之6。

[83] 《宋会要》食货4之18。

[84] 《宋会要》食货39之20。

[85] 《长编》卷61景德二年八月庚寅。

[86] 《宋会要》食货52之17。

[87] 《宋会要》食货39之16。

[88] 《长编》卷254熙宁七年六月丁卯朔,《宋史》卷175《食货志》。

[89] 《宋会要》职官43之54。

[90] 《宋会要》食货40之15—16。

[91] 《资治通鉴》卷273注。

[92] 《宋会要》食货39之13。

[93] 关于 “入中”和“折中”的含义,可参见戴裔煊先生《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231页。

[94] 《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乙卯。

[95] 《宋史》卷175《食货志》。

[96] 《宋史》卷175《食货志》。

[97] 《宋史》卷387《汪应辰传》,《要录》卷40建炎四年,卷153绍兴十五年正月丁卯,卷175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甲子,卷176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己丑,《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四川宣抚司科对籴米》,《宋会要》食货63之146。

[98] 《宋史》卷175《食货志》。

[99] 《长编》卷105天圣五年十月辛未。

[100] 《宋史》卷330《李参传》。

[101] 《宋史》卷175《食货志》。

[102] 《宋会要》食货39之21—22。

[103] 《宋会要》职官5之5,《长编》卷181至和二年十一月己未。

[104] 《长编》卷310元丰三年十二月庚申。

[105] 《长编》卷385元祐元年八月丁酉。

[106] 《宋史》卷175《食货志》。

[107] 《梁溪全集》卷144《禦戎论》。

[108] 《宋会要》食货40之40。

[109] 《长编》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

[110] 《宋会要》食货37之28—29。

[111] 《宋会要》食货38之2。

[112] 《宋会要》食货37之17。

[113] 《宋会要》食货37之25。

[114] 《宋史》卷175《食货志》,又见《长编》卷271熙宁八年十二月己酉,卷274熙宁九年四月戊子。《长编》作王君万等人“拖欠熙、河两州结籴十四万三百六十馀缗”,与《宋史》的“十四万六百三十馀缗”稍异。

[115] 《长编》卷273熙宁九年二月乙巳。

[116] 《长编》卷277熙宁九年八月乙巳。

[117] 《宋史》卷175《食货志》。

[118] 《宋会要》兵12之29。

[119] 《长编》卷265熙宁八年六月戊申。

[120] 《长编》卷268熙宁八年九月辛未。

[121] 《宋史》卷175《食货志》。

[122] 《宋史》卷453《曾孝序传》。

[123] 《宋史》卷179《食货志》。

[124] 《长编》卷255熙宁七年八月己巳。

[125] 《长编》卷256熙宁七年九月己亥。

[126] 《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壬子。

[127] 《长编》卷275熙宁九年五月辛巳。

[128] 《长编》卷338元丰六年八月庚子。

[129] 《宋会要》食货53之14。

[130] 《长编》卷402元祐二年六月壬辰。

[131] 《宋会要》食货40之3,13,52。

[132] 《宋会要》食货39之22。

[133] 《宋史》卷175《食货志》,《长编》卷297元丰二年三月丁丑。

[134] 《长编》卷334元丰六年四月癸酉。

[135] 《宋会要》食货39之36,《长编》卷344元丰七年三月戊辰。

[136]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7崇宁三年冬。

[137] 《宋会要》食货40之41。

[138] 《长编》卷110天圣九年九月己巳。

[139] 《长编》卷307元丰三年八月乙卯。

[140] 《长编》卷61景德二年八月甲辰,九月甲寅,《宋会要》食货39之5。

[141] 《鸡肋集》卷68《殿中侍御史赵君墓志铭》。

[142] 《包拯集》卷7《请差灾伤路分安抚》。

[143] 《包拯集》卷10《请支拨汴河粮纲往河北》。

[144] 《历代名臣奏议》卷244。

[145] 《长编》卷275熙宁九年五月庚辰。

[146] 《长编》卷276熙宁九年六月丁亥。

[147] 《长编》卷138庆历二年十一月辛卯,《宋史》卷292《郑戬传》。

[148] 《宋史》卷175《食货志》。此外,《长编》499元符元年六月壬寅亦载此事,但无括籴之名。

[149] 《要录》卷32建炎四年四月己亥。

[150] 《字溪集》卷1《上宣谕余樵隠书》“十曰革籴弊”。

[151] 《宋史》卷175《食货志》。

[152] 《宋会要》食货40之15—16。

[153] 《宋史》卷397《刘甲传》,《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8《朝奉大夫〔太〕府卿四川总领财赋累赠通奉大夫李公墓志铭》。

[154] 《宋会要》食货41之22。

[155] 《宋会要》兵4之21。

[156] 《宋史》卷175《食货志》。

[157] 《龟山先生全集》卷33《钱忠定公墓志铭》。

[158] 《斜川集》卷6《河东提刑崔公行状》。

[159] 《靖康要录》卷7靖康元年五月十二日。

[160] 《要录》卷189绍兴三十一年四月甲辰。

[161] 《宋会要》兵12之29。

[162] 《历代名臣奏议》卷47,《斐然集》卷25《先公行状》。

[163] 《可斋杂稿》卷19《奏总所科降和籴利害》。

[164] 《黄氏日抄》卷83《吴县拟试策问三道》。

[165] 《浪语集》卷33《先大夫行状》。

[166] 《梁溪全集》卷106《申省应副张龙图米等状》。

[167] 《要录》卷49绍兴元年十一月乙巳。

[168] 《宋史》卷397《刘甲传》

[169] 《宋史》卷398《李蘩传》。

[170] 《南涧甲乙稿》卷10《论和籴劄子》。

[171]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45《泸州社仓养济院义冢记》。

[172] 《真文忠公文集》卷9《潭州奏复税酒状》。

[173] 《可斋杂稿》卷19《奏总所科降和籴利害》。

[174] 《絜斋集》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

[175] 《鹤林集》卷37。

[176] 《可斋杂稿》卷19《奏总所科降和籴利害》。

[177] 《清正存稿》卷1《九月朔有旨令伺候内引壬子入国门是日内引奏劄第二劄》。

[178] 《诚斋集》卷116《李侍郎传》。

[179] 《可斋续稿》後卷3《乞贴科四川制总司秋籴本钱奏》。

[180] 《宋会要》兵12之29。

[181] 《历代名臣奏议》卷272。

[182] 《攻媿集》卷88《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

[183] 《历代名臣奏议》卷109,《止堂集》卷6《乞权住湖北和籴疏》。

[184] 《文献通考》卷18引陈傅良之说。

[185] 《历代名臣奏议》卷63黄应龙在宋理宗时对策:“蜀居兵荒之後,而有劫籴、掇籴、截籴之苦;吴居旱涝之馀,而有敷粜、劝粜、奏粜之忧。”此处敷籴和劝籴的内容可见正文,《字溪集》卷1《上宣谕余樵隠书》“十曰革籴弊”也载有“掇籴”。其馀劫籴和截籴不见另外记述。

[186] 《宋会要》食货39之15。

[187] 《宋会要》食货40之44。

[188] 《宋会要》食货39之10。

[189] 《宋会要》食货40之2。

[190] 《宋会要》食货40之12—13。

[191] 《宋会要》食货40之38。

[192] 《宋会要》食货41之3。

[193] 《宋会要》食货40之41。

[194] 《宋会要》食货40之53。

[195] 《宋会要》食货40之23。

[196] 《宋会要》食货41之20。

[197] 《宋会要》食货39之14。

[198] 《宋会要》食货39之37。

[199] 《宋会要》食货39之10。

[200]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17《乞展便籴斛斗限》。

[201] 《长编》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庚辰。

[202] 《宋会要》食货62之3。

[203] 《宋会要》食货39之15。

[204] 《宋史》卷190《兵志》。

[205] 《宋会要》食货40之8。

[206] 《宋会要》食货39之13。

[207] 《长编》卷101天圣元年九月丁亥。

[208] 《宋会要》食货39之18。

[209] 《宋会要》食货39之21。

[210] 《宋会要》食货40之9。

[211] 《宋会要》食货40之49。

[212] 《宋会要》食货36之8。

[213] 《乐全集》卷18《对手诏一道》。

[214] 《乐全集》卷23《再上国计事》。

[215] 《长编》卷181至和二年十一月己未。

[216] 《长编》卷176至和元年八月癸巳。

[217] 《梦溪笔谈》卷11:“世传算茶有三说法最便。三说者,皆谓见钱为一说,犀牙、香药为一说,茶为一说,深不然也,此乃三分法耳。……予在三司,求得三说旧案,三说者乃是三事,博籴为一说,便籴为一说,直便为一说。其谓之博籴者,极边粮草,岁入必欲足常额,每岁自三司抛数下库务,先封桩见钱、紧便钱、紧茶钞(紧便钱谓水路商旅所便处,紧茶钞谓上三山场榷务),然後召人入中。便籴者,次边粮草,商人先入中粮草,乃诣京师算请慢便钱、慢茶钞及杂货(慢便钱谓道路货易非便处,慢茶钞谓下三山场榷务)。”按三说法、博籴和便籴的原始含义应以沈括之说为准,但後来以讹传讹。如本文在上一节所述,宋真宗时,博籴与便籴的含义已和“三说旧案”不同。这里吴充所谓“三说之法”,也是指以钱、茶和香药、象牙三类物品互相搭配,充作籴本。

[218] 《宋会要》食货30之11。

[219] 《文献通考》卷21。

[220] 《真文忠公文集》卷32《馆职策》。

[221] 《可斋杂稿》卷19《奏总所科降和籴利害》。

[222] 《长编》卷100天圣元年正月癸未,《宋史》卷300《俞献卿传》。

[223] 《宋会要》食货23之40。

[224] 《长编》卷400元祐二年五月乙卯。

[225] 《尽言集》卷9《论畿内买草事》。关於体量和买草数额,各书记载不一,如《宋会要》食货39之19为皇祐时“三百万束”,《长编》卷444元祐五年六月辛酉作“六百万数”。又《长编》卷90天禧元年七月辛酉作“常岁於开封府界均买草千馀万围”,卷100天圣元年二月甲辰作“畿内体量买草凡千万束”,《韩魏公集》卷10《家传》景祐时为“配买马食草六百万”,这些当是不同时期的数字。

[226] 《宋会要》食货39之7。

[227] 《宋会》职官27之10,食货39之19,31,《长编》卷444元祐五年六月辛酉。

[228] 《长编》卷334元丰六年四月癸酉。

[229] 《长编》卷260熙宁八年二月乙亥,卷270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

[230] 《东坡七集·东坡後集》卷18《故龙图阁学士滕公墓志铭》。

[231] 《宋会要》食货41之20。

[232] 《平斋文集》卷9《知心堂记》。

[233] 《文定集》卷4《御札问蜀中旱歉画一回奏》。

[234] 《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九月辛亥。

[235] 《永乐大典》卷7650《黄永存》引何澹《小山杂著·黄公墓志铭》。

[236] 《诚斋集》卷89《千虑策·民政中》。

[237] 《琴川志》卷6。

[238] 《宋会要》食货40之41。

[239] 《徐文惠公存稿》卷1《陈政事四条》。

[240] 《宋会要》食货40之47。

[241] 《杜清献公集》卷11《论和籴榷盐劄子》。

[242] 《宋会要》食货39之4—5。

[243] 《宋会要》食货41之22—23。

[244] 《宋会要》食货41之23。

[245] 《宋会要》食货9之15。

[246] 《宋会要》食货40之15,37。

[247] 《水心文集》卷25《朝请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陈公墓志铭》。

[248] 《范文正公集·朝廷优崇·与免科籴》。

[249] 《宋史》卷174《食货志》。

[250]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16《乞减放逃户和籴劄子》。

[251] 《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九月辛亥。

[252] 《庆元条法事类》卷37《籴买粮草》。

[253] 《宋会要》食货40之26。

[254] 《宋会要》食货70之24。

[255] 《宋会要》食货40之14,23。

[256] 《要录》卷117绍兴七年十一月己酉。

[257] 《宋会要》食货40之41。

[258] 《永乐大典》卷7514《均济仓》引《临汀志》。

[259] 《要录》卷136绍兴十年闰六月癸酉朔。

[260] 《宋史》卷174《食货志》。

[261] 《宋会要》食货40之42。

[262] 《南涧甲乙稿》卷10。

[263] 《西塘先生文集》卷1《市利钱》。

[264] 《文定集》卷5《论勘合钱比旧增重疏》。

[265] 《宋会要》食货40之11。

[266] 《宋会要》食货40之41。

[267] 《宋会要》食货40之13。

[268] 《历代名臣奏议》卷247。

[269] 《宋会要》职官75之9。

[270] 《後村先生大全集》卷52《召对劄子》三。

[271] 《宋会要》食货40之17—18。

[272] 《宋会要》食货40之27。

[273] 《浪语集》卷33《先大夫行状》。

[274] 《历代名臣奏议》卷273。

[275]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2绍定四年十二月癸丑。

[276] 《许国公奏议》卷1《应诏上封事条陈国家大体治道要务凡九事》。

[277] 《宋会要》食货70之28。

[278] 《宋会要》食货40之22。

[279] 《鸿庆居士集》卷37《宋故左朝请大夫直秘阁致仕张公墓志铭》。

[280] 《徐文惠公存稿》卷1《劾李宜之赵时廷疏》。

[281] 《宋会要》食货40之27。

[282] 《宋会要》食货40之25—26。

[283] 《历代名臣奏议》卷273。

[284] 《宋会要》食货68之17。

[285] 《要录》卷88绍兴五年四月庚戌。

[286] 《庆元条法事类》卷37《籴买粮草》。

[287] 《宋会要》食货40之14。

[288]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8《朝奉大夫〔太〕府卿四川总领财赋累赠通奉大夫李公墓志铭》。

[289] 《咸淳临安志》卷49载,嘉熙三年正月至六月,赵与懃任知府,当年六月至嘉熙四年五月,赵与懽任知府。赵与懽《宋史》卷413有传,字悦道。今不知“善耕”是赵与懽之号,还是赵与懃之字,或是“嘉熙庚子”的时间不确。另据《宋史》卷66《五行志》,嘉熙三年和四年均有旱灾。

[290] 《吹剑四录》。

[291] 《後村先生大全文集》卷79《与都大司联衔申省乞为饶州科降米状》。

[292] 《要录》卷42绍兴元年二月乙酉。

[293] 《王双溪先生集》卷1。

[294] 《长编》卷79大中祥符五年十月癸丑。

[295]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15《倚阁忻代州和籴米奏状》。

[296]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16《乞减放逃户和籴劄子》。

[297] 《要录》卷73绍兴四年二月癸卯。

[298] 《宋会要》食货40之43。

[299] 《真文忠公文集》卷17《回申尚书省乞裁减和籴数状》。

[300] 《字溪集》卷1《上宣谕余樵隐书》“十曰革籴弊”。

[301] 《後村先生大全集》卷87《进故事》。

[302]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4淳祐十年八月甲寅。

[303] 《王双溪先生集》卷7。

[304] 《靖康要录》卷7靖康元年五月十二日。

[305] 《历代名臣奏议》卷108,《定斋集》卷4《论扰民四事劄子》。

[306] 《咸淳遣事》卷上。

[307] 《雪坡舍人集》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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