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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大熊猫当宠物:理想与现实的碰撞

07-25

养大熊猫当宠物:理想与现实的碰撞

“我什么时候才能养一只大熊猫呀!!!”

圆滚滚、软乎乎、毛绒绒,不少人都想养一只。自带“萌属性”的大熊猫,如果在路边发现一只“流浪”大熊猫,不忍心让其流浪,把它带回家当宠物,可不可“刑”?

答案是:不行但很“刑”

首先,大熊猫不是猫!,人家是熊啊!熊!野生状态下的大熊猫,更是凶猛至极!

是真的会捕猎动物!!!作为杂食性动物人家可不是吃素的!

其次,饲养一只大熊猫,一年要大约300万人民币,平均一天八千多人民币;大熊猫生活环境也很讲究,

你买下一座山人家也不一定能住......

综上用物质条件阻止你养大熊猫,略显肤浅~

下面让法律告诉你“刑不刑”

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且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人工繁育、禁止非法猎捕、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执法监管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其中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驯养、宰杀、收购、繁殖等都做出了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刑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养殖野生动物不构成犯罪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官提醒

单位和个人饲养野生动物如果是在遵守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属于犯法的,但是有一些国家的保护动物是不能私自养的,得按照相关规定来办理特许执照等。

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无论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还是营利目的,任何公民或单位都不得从事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更不得实施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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