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重点管理区是这样划定的
藁城区:1.迎宾大道以北:东至振兴北街,西至梨园东街,北至黄石高速,南至迎宾大道。
2.迎宾大道以南:东至东平街(不包含焦庄村),西至廉西大街(不包含北马村),北至迎宾大道,南至世纪大道(不包含东刘村、西刘村、城子村)为重点管理区。
鹿泉区:鹿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鹿泉区获鹿镇全域以及鹿泉区铜冶镇、鹿泉区上庄镇、鹿泉开发区的全域为重点管理区。
栾城区:衡井公路以南,柴武大街以西,环城西路以东,张举路以北合围区域以及复兴大街以东、南三环以南、308国道以北、阳光大道以西(含大营路以北、三民路以南、阳光大道以东的卓达太阳城学校和卓达太阳城别墅区)为重点管理区。
循环化工园区:石化街(工业西街)以东、塔西大街以西、建石南路以北、与藁城区交界线以南为重点管理区。
其他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这些犬只品种不能饲养
养犬登记、年检手续这样办理
一户家庭
可以饲养几只犬?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这些场所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3.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4. 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5. 候车(机)室,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6. 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这些养犬行为禁止!
严重将没收犬只
1. 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3.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4.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6.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规定,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7.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养犬登记证的,撤销养犬登记证,处200元罚款。
8. 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 携带犬只外出未对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束犬绳(链)不合标准的,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1. 虐待犬只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 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处500元罚款。
13. 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的,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 单位或者个人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者不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在重点管理区驱使、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8. 遛犬时不避让他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19.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20. 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1. 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进入场所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每只500元罚款。
22. 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3. 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责令5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24. 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5. 在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从事犬只销售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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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