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黄健
老方在小区遛狗时,自家的狗被一只未拴绳的狗咬伤,花费治疗费1800元。然而事后商量赔偿事宜时,“肇事狗”的主人则表示,自己的狗被老方一吓唬,受了惊吓才扑咬过去,双方均存在过错,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判?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审结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某日傍晚,老方正悠闲地在小区遛狗时,迎面一只未拴狗绳的狗突然朝他的小泰迪跑来,老方见势不妙,想要顺势驱赶,不想那只狗不仅毫不害怕,反而猛扑过来将老方的泰迪犬咬伤。自家小狗受伤后,老方心疼不已,抱着狗狗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花费治疗费1800元。老方找到“肇事狗”的主人小林,与其协商赔偿狗狗治疗费事宜未果,故将小林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小林赔偿损失1800元。
小林辩称,自家狗只是想和老方家的小狗玩耍,被老方一吓唬,受了惊吓才扑咬过去,双方均存在过错,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槐荫法院通过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对当天小林遛狗不拴绳及小林的狗咬伤老方的狗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小林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并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案中,老方的宠物狗系其合法个人财产,因小林遛狗时不拴绳,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未尽管理义务导致老方的宠物狗被咬伤,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方对此亦存在过错,故小林应对老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老方提交的狗狗被咬伤的照片、治疗的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法院对老方主张的1800元治疗费金额,予以采信。最终,槐荫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支持了老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本案就是将宠物受伤作为一种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此种情况下,损失价值如何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物,其损失不应当超过物本身的价值。如一只宠物狗市场价值2000元,如果要求侵权人支付超出狗本身价值的治疗费,则有失公平。故关于宠物之损,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应以宠物本身的市场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由宠物主人自行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生命,与其他财产有着明显区别,倾注了主人的时间心血,甚至成为主人的情感依托,不能简单以市场价值来衡量其价值,饲养的宠物受伤,积极为其治疗是多数人的选择,因此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对于宠物之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财物,但同时也应该考虑治疗的合理限度,应以必要治疗的市场均价作为参考,结合双方的责任,在每一则具体的现实的案件中酌情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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