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突然遇到一只拉布拉多犬向自己奔来,慌乱之下摔倒至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这损害该由谁承担?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依法判决拉布拉多犬饲养人 赔偿受伤者23万余元。
清晨5时许,张先生如往常一样出门上班,途经王先生居住的楼栋时,王先生饲养的拉布拉多犬突然蹿出。张先生因宠物犬突然靠近,慌乱之下向后摔倒。张先生摔伤后前往医院检查发现腰椎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先生认为,自己被突然冲出的宠物犬扑倒因而摔伤,王先生作为饲养者理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先生即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先生辩称,事发当天,被告紧随宠物犬后面,其饲养的狗仅是向原告叫了几声,并未将原告扑倒。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监控录像显示,在被告饲养犬只接近原告时,原告有明显向后跌倒的趋势。一般人在未被约束的陌生大型犬只侵入到自身安全界限内时,因本能产生的恐惧心理而摔倒符合社会通念。结合报警记录等证据,原告因被告所饲养犬只突然窜出导致其摔倒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原告自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张先生各类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饲养宠物应遵守法律法规,造成他人损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当宠物被带入社会,和人们一起聚集在生活空间中时,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的生活产生影响。每个人对于宠物的接纳、喜好程度各有不同,一个成熟的社会应当既包容爱好者们饲养宠物,亦尊重部分人们对宠物敬而远之。为实现饲养宠物“包容”与“尊重”的平衡共存,依照法律规范饲养宠物应当是社会的基本共识。
《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饲养者或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一般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若被侵权方存在过错,饲养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若饲养方违反管理规定或饲养禁养的危险动物,将承担更加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因此,饲养者日常养宠过程中应及时关注居所地关于饲养宠物的管理条例,遵守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养宠行为规范。
二、饲养宠物应遵守社会公德,安全养宠,文明养宠
社会公德在人类社会长期实践中形成,对维系公共生活稳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重要作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人将饲养的宠物带入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和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宠物饲养者亦应当遵守相应的“养宠公德”,例如饲养宠物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环境、避免打扰他人生活等。
饲养者尤其应注意饲养动物的安全问题。处在外界环境中的动物,容易受到诸如天气、气味、发情期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变得不可控,因此即便饲养者了解其性格,亦需要加以管束,避免导致他人损害,在公共场合更应注意。
文明养宠,建议宠物饲养者们应当做到:
(1)带宠物(尤其是犬只)出门时要栓宠物绳,不论宠物平日里是否“温顺”;
(2)带宠物出门时随身携带纸巾、塑料袋,以便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3)办理相关养宠证件,定期携带宠物至防疫部门接种疫苗;
(4)避免携带宠物进入未声明接受宠物的商场、餐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高峰时期的电梯中。
社会尊重饲养动物和不饲养动物的权利,尊重喜欢动物或不喜欢动物的差异。唯有每个人遵守法律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互相尊重,互相包容,方能共建人与宠物共存的和谐社会。
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
来源: 新民晚报